新版「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及注意事項-自110年10月15日起實施
發布單位:
刑事警察大隊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0年10月5日警署刑打詐字第1100003972號函。
二、本次內容修正如下:
(一)「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對於警示帳戶之期限已有明文規定,爰修正警示帳戶解除原因代號「M警示期滿」為僅供金融機構使用,各單位如遇民眾申請解除已警示期滿之帳戶,可依前揭辦法請渠逕與帳戶所屬金融機構聯繫。
(二)原填寫說明二重申案件「經裁判確定」係指刑事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而生確定效力;另新增民眾應檢附案件經裁判確定之佐證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