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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申請製造、持有自製獵槍(魚槍)相關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及其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茲為改善製造與使用獵槍及自製魚槍之安全性,建立完整之槍枝安全驗證制度及安全使用訓練機制,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八0三號解釋保障原住民漁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意旨,爰訂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於114年3月15日發布施行。

一、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原住民自製獵槍及漁民自製魚槍定義:
(一)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
(二)漁民:指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並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國民。
(三)自製獵槍:指原住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所製造、組合(裝)加工完成之獵槍,依使用主要組成零件來源,區分如下:
1、甲式自製獵槍:使用內政部許可購置之獵槍主要組成零件。
2、乙式自製獵槍:使用原住民自製主要組成零件。
(四)自製魚槍:指原住民或漁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製造完成之魚槍。
(五)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獵槍主要組成零件種類。

二、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之資格?(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
(一)原住民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
1、成年。
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3、未經判決犯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
4、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二)漁民自製魚槍:
1、成年。
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3、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三、新的自製獵槍規格有哪些?(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
(一)甲式自製獵槍:
1、進口內政部許可(國外制式槍廠生產)之獵槍主要組成零件,由原住民組裝加工製造之獵槍。
2、使用口徑20GAUGE的進口霰彈。
(二)乙式自製獵槍
1、即為喜得釘獵槍,使用喜得釘作為火藥,發射彈丸。
2、新申請喜得釘獵槍乙式獵槍須通過國防部「槍枝安全檢測」。

四、舊式喜得釘獵槍能否繼續持有使用?(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一)已申請許可仍得繼續使用:新法規施行前已經申請並完成登記的自製獵槍仍得繼續持有使用,無使用期間限制。
(二)新申請需通過安全檢測:
1、舊式自製獵槍有安全性不佳問題,沒有合宜的保險設計,使用容易發生膛炸、走火等意外(釋字第803號解釋)
2、新申請喜得釘獵槍乙式獵槍須通過國防部「槍枝安全檢測」保障持有人及第三人安全。

五、新式(甲式)獵槍零件自國外進口之價格?(依據內政部許可購置之甲式原住民自製獵槍(零件)型號及款式清單)
(一)價格及款式多樣選擇:
1、國防部提供市面上符合規格之15款獵槍。
2、槍砲進出口代理商提供7款獵槍,獵槍實際入手價格 包含稅金、運費、手續費等費用約在新臺幣1萬至3萬元左右。
3、槍彈款式清單同步公布於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官網,供原住民委託代理商購買。
(二)滾動式更新獵槍款式清單:原住民有購買其他款式需求,也可以提供內政部警政署,由相關單位審查符合規格及安全標準後,也會納入清單。

六、新式(甲式)自製獵槍申請流程?(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八、十二至十四條)
(一)原住民向派出所提出申請,層轉縣市政府審查核發許可。
(二)獲得許可後,由原住民委託代理商向內政部申請進口獵槍零件,組裝製造完成後,由地方政府核發執照。
(三)申請人提供資料
1、原住民漁民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魚槍申請書一份。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申請人之戶籍資料影本(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或漁船船員手冊(漁民自製魚槍)影本一份。
4、申請自製獵槍者須提供申請人之受訓合格證明影本一份。
5、申請類別為運輸、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者須提供申請人之自製獵槍或魚槍執照影本一份。
6、申請類別為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者,須提供個別保管儲存證明影本及同意書或集中保管同意書影本一份。

七、槍彈保管相關規定?(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至二十二條)
(一)可選擇集中或個人保管:原住民得依自身狀況自由選擇集中保管或個別保管。
(二)保管設備規定:
1、為避免槍枝及彈藥不慎遺失或失竊,個人保管須具備鐵櫃、警鈴及監視器。前項保管設備,應於原住民取得第七條製造、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許可後,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或警察分局勘查通過,始得啟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前項勘查完竣後,於十日內發給保管儲存證明。
2、集中保管須由部落或團體設置庫房,鋼筋水泥構築、並有24小時專人看管、並有錄影監視系統、消防設備、溫溼度計等。庫房應由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勘查通過後,始得啟用,必要時,得請消防機關會同勘查。

八、新式(甲式)獵槍如有損壞如何維修?(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至三十條)
(一)送回國外原廠維修:與進口流程相同,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即可送回原廠維修。
(二)開放國內廠商維修:
1、放寬除槍管及槍身以外主要組成零件及其他零件得於國內維修如撞針、扳機、彈簧、插銷、螺釘、螺帽、卡榫等)。
2、經營維修業廠商得申請進口前揭獵槍維修替換所用零件。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原住民(漁民)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魚槍)及換照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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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漁民)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魚槍)及換照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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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漁民)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魚槍)及換照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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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舊式自製獵槍繼續持有使用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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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舊式自製獵槍繼續持有使用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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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舊式自製獵槍繼續持有使用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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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自製獵槍集中保管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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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自製獵槍集中保管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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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自製獵槍集中保管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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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5-07-29 上午 09: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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