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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不能做什麼

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殘障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行乞。  
6.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7.剝奪或妨害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8.強迫兒童婚嫁。  
9.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10.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11.供應兒童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2.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13.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02 上午 01: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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