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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讓兒童單獨在家?

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六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讓他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依102條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2.但即使是超過6歲的孩子,為了確保孩子的安全,避免發生墜樓、火警等危險,最好還是別讓孩子在家獨處。  
 
3.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  
 
4.所謂「不適當的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4條)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02 上午 01: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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