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監察防貪宣導
公布日期:2026-09-09
發布單位:
竹南分局-第二組
不送禮不收禮不赴宴拒關說
一、為貫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要求,革除不當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等陋習,特呼籲各界支持響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受禮、不送禮、不赴(邀)宴、拒受請託關說」,革除陋規積習及杜絕紅包文化,積極參與預防及打擊貪腐,匡正「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錯誤觀念。
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如下:「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如下:「對於公務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條: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條: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