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至115年度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事項
公布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
竹南分局-第二組
114至115年度本機關無受理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
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
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
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之申請」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
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
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
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
補助者,不在此限。
法源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