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被網路和電話CALL去參加聚眾打架行為,一不小心便觸法了,事情很大條的
公布日期:2023-05-22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刑法》修正案明定「3人以上」即為聚眾
根據刑法第149條,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聚集,且亦不論是否為事先約定或臨時起意,通通都屬於法律上的「聚集行為」!
不管是當場施強暴強迫之人或是在場助勢者,皆有刑責,150條對於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以及在馬路上聚眾鬥毆的行為要加重處罰,
為徹底嚴懲鬥毆份子,於2020年1月15日正式施行新法!
本局對轄區內各國、高中普遍宣教:「刑法聚眾鬥毆相關刑責」,在這裡提醒各位青年學子,不要被網路和電話CALL去參加這種聚眾打架行為,也提醒各位家長,應該注意身邊孩子交友狀況及出入場所、時間是否正常,小心一不注意便觸法了,事情很大條的~!
第 149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0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
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