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幸發生性騷擾事件,務必要冷靜處理,分為二部分說明:
一、蒐集證據:
1.當您已決定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時,為了使申訴順利進行,證據的收集非常重要。相類的性騷擾行為不太可能只出現一次,只要多觀察加害人的行為模式,抓住正確的時間點,蒐集證據就會變得較為容易。
2.錄音,是最簡便也最省錢的蒐證方式,錄音時必須您自己的聲音也出現在錄音帶中,才算是合法的錄音行為。利用電話或隨身碟錄音機揭示合適的選擇,只要在談話中,讓加害人承認自己曾對您有過性騷擾之情事,就算是蒐證成功了。
二、申訴單位:【直接找到最後應受理申訴案件之單位,可以避免案件移轉時間】
1.知道加害人所屬單位時:
(1)您可以選擇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如果加害人為機關首長、部隊主官(管)、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時,應向前述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若您選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該機關應於7日內將所接獲知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處理。
2.若不知加害人之資料,或不確定加害人所屬單位時:
(1)您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2)若您選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該機關應查明加害人所屬單位,並將所接獲之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該單位續為調查;如查無加害人所屬單位,則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處理。
(3)若您選擇向警警察機關申訴,警察機關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查明加害人身分。若查明加害人身分,警察但為會將申訴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處理;若未能查明加害人身分,則由警察機關就性騷擾之申訴途徑逕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