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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否拒絕臨檢?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中明文指出,「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具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只要依解釋意旨實施臨檢之措施,自屬合憲合法。故警察依解釋文意旨所實施的臨檢,係屬依法令之行為,民眾不可拒絕臨檢,但如不服臨檢,可在臨檢程序終結前提出異議。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02 上午 02: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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