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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集會遊行法,申請集會遊行應於舉行之六日前向當地警察分局申請,其跨越二個分局轄區時向警察局保安科申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依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一、集會遊行申請書。 二、代理人同意書。 三、糾察員名冊。 四、集會場地使用同意書。 五、遊行須附遊行路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