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警察局民眾陳情處理程序及期程
一、 電話或言詞陳情:受理單位即時紀錄----依種類會相關單位辦理----承辦單位將處理情形陳核後以書面答覆陳情人。
二、 電子信箱郵件陳情:接收掛號----分文(承辦單位及文書管理人員)----承辦單位將辦理情形以電子信箱郵件回復陳情人----三天內未結案者由文書管理人員追蹤管制。
三、 信函陳情:收文----分文----承辦單位將辦理情形以書函答覆陳情人----文書管理人員並追蹤管制。
四、 對於有註明電話之陳情案件,先以電話向陳情人說明或更進一步了解案情,並登記於公務電話紀錄簿陳主管核閱。
五、 處理電子信箱郵件之民眾陳情案件,應於三日內處理完竣並回復陳情人;未能於三日內處理完竣者,應先將初步處理情形回復陳情人,並於三十日內正式回復結案。
六、 其他處理規定並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