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廠商負責人資料卡。
3.申請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廠商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附產品樣品(各1枝)、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
6.申請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者加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
7.申請防暴網者,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二)受理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三)核轉機關:警政署。
(四)核准機關:內政部。
1.核發核定通知書。
2.副知經濟部及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審核條件:
1.申請廠商須以「公司」為限。
2.申請廠商負責人有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情 形者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