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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歇業或解散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許可。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二)請檢具以下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1.申請書。 2.原領警械執照。 3.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