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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如何管理已申請許可製造、售賣、購置之警械?廠商、民眾、團體應如何配合稽查?

(一)已完成製造、售賣程序之廠商,留存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付)為限,售賣場所陳列樣品,每種以一枝(付)為限,每枝(付)均應烙印樣品字樣,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不得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報備列管。另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又同條第2項:「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二) 同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完成製售程序之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數量及出售對象,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民眾、團體購置警械應先申請許可並核發警械執照;警械執照每二年應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三)另查同辦法第12條:「警政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得對廠商、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實施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售賣、保管及使用情形之檢查;必要時,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前項受檢單位及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妨害或規避。」違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02 上午 02: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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