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31
(一)於本局聯合服務中心申請者:經查無犯罪紀錄者,原則於受理申請後30分鐘內發證;有犯罪紀錄、團體申請件及資訊系統故障情形時,不在此限。 (二)於網路、各分局及所屬分駐所申請者:2.5個工作日,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