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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內會記載些什麼內容?每個人都可以領到「良民證」嗎?


(一)法令參考: 
1、「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2、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二)綜上所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下簡稱「警紀證」)記載內容不包含民事紀錄及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行政處分紀錄;又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則該案亦不記載於證書上。 
 
(三)受理民眾申辦「警紀證」之警察機關為確認申請人之刑事紀錄,於查詢本署相關刑案資訊系統後,如發現資料不齊,須向各相關司法及軍法機關確認案件判決結果,並俟該等機關回函確認相關刑案紀錄後,始得製證核發予申請人;如發現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屬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將不予核發證明。 
 
(四)凡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且未符合不予記載項目之刑事案件資料均會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註記於「警紀證」內;換言之,除無刑事前科者外,所犯之刑事案件資料符合不予記載項目者,亦將核發無案之「警紀證」。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037-356950。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02 上午 02: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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