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
1、事故有人死亡或符合刑法規定之重傷害,因屬公訴罪,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處理。
2、事故有人員受傷案件,當事人雙方無法和解,可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法定期限),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超過期限將喪失告訴權益。
(二)民事責任: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協調和解情事,無法和解時,可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法定期限),主動向肇事地點地方法院檢察署訴請審理。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件、車輛或其他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三)保險: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手續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查詢。為了提供更快、更好的理賠或補償服務,請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5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