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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爰此,拒絕過磅,除處9萬元罰鍰外,一旦過磅結果超載,仍須加處超載之罰鍰,得不償失,故宜配合過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