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31
(一)對於警方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意見持有異議,可在事故發生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當事人對於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車輛發生地之車輛行車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三)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四)當事人對於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