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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警政署109年12月18日以警署勤字第1090169234號函修正 110受理報案派遣警力應衡酌案件之急迫性、危害性、必要性及現有警力等因素,並以警察職務事項或其他法令規定應協助者為原則。舉凡與治安、交通有關之案件,警察均會派員到場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