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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111年補助協勤民力團體經費執行計畫
1.補助項目:
(1)隊務運作
(2)公益宣導活動
(3)個人應勤裝備
(4)辦理研習觀摩活動
2.申請期間:
(1)上半年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逾時不受理。
(2)下半年11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止,逾時不受理。
3.資格條件:
(1)各義警、民防、義交、山地義勇警察及守望相助隊等警察局錄案核准之協勤民力團體。
(2)新成立或重新整編之協勤民力團體,應依規定向所轄各警察分局登記,並陳報警察局錄案核准;
核准後由轄區警察分局實施3個月之督導考核,均符合規定者,始得於次月起,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4.審查方式:
(1)由各協勤民力團體依運作需求,提報補助計畫書及相關備審資料送交各警察分局初審;各警察分局
確實審查無誤後,由各警察分局檢附相關文件函送警察局核定。
(2)各義警分(小)隊及各民防分(小)隊屬同一分駐(派出)所轄區者,視為同一申請單位,其申請補助須經首長核准。
5.個案補助金額上限:
(1)各義警中隊、民防中隊、義交中隊、山地義警隊及守望相助中隊,每次補助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
(2)各守望相助隊每次(半年度)補助金額依人數(統計至110年12月,若成員人數減少,則補助金額以新的成員名冊人
數為準)分為三個級別: 25人以下,補助上限2萬元;26至40人,補助上限3萬元;41人以上,補助上限4萬元。
(3)申請補助經首長核准者,不受前述、下半年補助次數及金額之限制;惟每一單位申請補助,同一年度編制員額30人
以下(含30人)總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編制員額31人以上總金額不得超過15萬元。
6.全案預算概估:
111年約新臺幣1600萬元整。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
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
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下載ODT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odt)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2-09-12 上午 08: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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