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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115年補助協勤民力團體經費執行計畫
1.補助項目:
(1)隊務運作
(2)公益宣導活動
(3)個人應勤裝備
(4)辦理研習觀摩活動
2.申請期間:
115年1月1日至10月30日,逾時不受理。
3.資格條件:
(1)各義警、民防、義交、山地義勇警察及守望相助隊等警察局錄案核准之協勤民力團體。
(2)新成立或重新整編之協勤民力團體,應依規定向所轄各警察分局登記,並陳報警察局錄案核准;
核准後由轄區警察分局實施3個月之督導考核,均符合規定者,始得於次月起,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4.審查方式:
(1)由各協勤民力團體依運作需求,提報補助計畫書及相關備審資料送交各警察分局初審;各警察分局
確實審查無誤後,由各警察分局檢附相關文件函送警察局核定。
(2)各義警分(小)隊及各民防分(小)隊屬同一分駐(派出)所轄區者,視為同一申請單位,其申請補助須經首長核准。
5.個案補助金額上限:
(1)各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民防大隊及守望相助大隊得申請作業(工作)費,年度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2萬元。
(2)各義勇警察中隊、交通義勇警察中隊、民防中隊、守望相助中隊及山地義勇警察隊得申請作業(工作)費,年度補助金額不得超過12萬元。
(3)各協勤民力得依成員人數申請補助費用,每人年度上限6,000元:
申請單位為團體,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申請補助須經地方首長核准。若成員人數異動,則補助金額以新的成員名冊人數為準,同一年度退隊後重新入隊或加入其他協勤民力團隊者不得再度申請,僅能於最初加入之協勤民力團隊申請補助;需求單位成員如有重複參加其他協勤民力團體者,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請領補助。本項費用如核銷時成員人數低於申請時成員人數,則以核銷時成員人數相應之金額為限。
6.全案預算概估:
115年約新臺幣3500萬元整。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異動時間:2026-09-29 上午 11: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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