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業於112年1月19日公告「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並預告60日。
公布日期:2023-03-08
發布單位:
保安科
內政部預告「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網址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141&s=275940
草案預告期間:112-01-20至112-03-20
壹、訂定目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09年6月1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791號令修正公布,本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爰擬具「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貳、訂定意旨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 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應於2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爰依解釋意旨,修正自製獵槍定義、構造及彈藥,並建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機制,澈底改善自製獵槍安全性,使原住民得安全狩獵。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為使原住民得安全狩獵,要求原住民應參加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以內政部許可購置之獵槍主要組成零件,製造自製獵槍,並使用經內政部許可購置之霰彈。另為兼顧治安維護,規範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應存放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採集中或個別保管,攜帶槍彈離開保管地直轄市、縣(市)應事先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