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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上的拉鋸戰:從基層警察視角探討機車違規停放問題與政策反思-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 所長梁宜斌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前言
在人口密集、交通空間有限的臺灣都會區,機車作為靈活且經濟的交通工具,被廣泛使用。然而,伴隨而來的違規停車問題,特別是在人行道與騎樓上的機車停放,不僅造成行人通行困難,也引發了執法與民怨之間的張力。身為基層警察,在執行交通勤務過程中,深切體會這個議題的複雜性:一方面要依規執法維護交通秩序,另一方面又必須面對民眾對「無車可停」困境的憤怒與無奈。
一、現行法規與違規停車定義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設有人行道之道路,其人行道上不得停車」。此外,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人行道是身障者的通行空間,其暢通性具有法定保障性質。
至於騎樓,儘管性質上為建築物之延伸,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及地方自治條例(如臺北市「騎樓通行空間管理自治條例」),其主要用途仍屬公共通行使用,原則上禁止作為停車使用。
然而,在實際執行面上,這些法條雖然明確,卻面臨現實空間配置與民眾生活習慣的衝突,使得違停成為一個難以徹底解決的結構性問題。
二、基層警察的執法經驗與困境
在執行交通秩序取締勤務,其中最常見的違規行為之一,便是機車停在人行道或騎樓上。以某次在早市旁巡邏為例,人行道上幾乎全被機車占滿,導致行人只能被迫走上車道,極度危險。若依規開立數張舉發單,往往會引起民眾激烈反彈。
此外,在學校周邊執行違規停車取締,明明附近已有紅線警示及禁停標誌,仍有家長為了接送孩子,將機車橫停在人行道上。當員警依法舉發時,仍時常遭民眾不解。
這些經驗都讓人深刻體會,執法不僅是法規的貫徹,更涉及群體價值的調適與制度設計的適應。
三、民眾反彈的社會背景
民眾之所以對於違規停車執法感到不滿,往往不是出自對法的不尊重,而是出於對「合理替代方案不足」的憂慮。許多舊市區因都市規劃年代久遠,騎樓早已內縮成為市民生活空間的一部分,合法機車格數量根本無法應付使用需求。以我所在的轄區為例,一條長約800公尺的市場路段,設有合法停車格不到30格,但每天機車流動數量卻超過200輛。換言之,機車族根本「無處可停」。這種制度與現實的落差,正是民眾反彈的根源。當人民無法在制度內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時,即便警察執法合情合法,也往往難以獲得民意支持。
四、政策與法令的修正建議
身為一線執法者,人行道與騎樓違規停車問題,必須從制度設計與社會共識兩個層面同時著手。以下提出幾項具體建議:
(一)推動「彈性使用空間」的法制化
地方政府可參考日本「共享騎樓」制度,訂定彈性使用規則, 允許在不妨礙通行且無視障礙者通道的前提下,設置「時段性機車停車區」。例如,非尖峰時段的市場周邊,可規劃為臨停區域,並透過感應式號誌輔助管理。
(二)提升機車停車格供給率
中央與地方應協調開發立體機車停車場,並提供補助鼓勵老舊社區釋出空地作為公有機車停車空間。同時,評估取消部分低使用率汽車格轉換為機車格,以反映實際使用需求。
(三)區分故意與被迫性違規
建議修正《道交條例》或增加執法指引,讓警察得視違規態樣區分裁罰強度,例如:對於佔用全幅人行道者嚴格取締;但對於在退縮式騎樓側邊停車、未妨礙通行者,可僅予勸導或記錄警告。
(四)納入民眾參與制定地方自治條例
各縣市政府應召開「通行空間使用公聽會」,廣納居民、店家、身障者與機車族的意見,透過民主程序凝聚共識,進一步在地方自治條例中明文規範可停與不可停之區域,並公告清楚。
結語
人行道與騎樓違規停車問題,不只是機車族的習慣問題,更是都市交通政策與空間規劃的結構性課題。作為一線警察,深刻體會「依法執行」與「民眾接受」之間的拉鋸。唯有從法律制度、政策空間、民意參與三方面同步改善,才能真正讓人行道回歸行人、讓騎樓重獲秩序,也讓執法不再成為警民衝突的導火線。
最後異動時間:2025-08-25 下午 03: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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