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遮車牌連續竊電商無人店 難逃苗警科技偵查-苗栗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謝惠芳
公布日期:2025-08-25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苗栗分局日前陸續接獲電商報案,在頭屋地區、苗栗市區的無人智取店店內財物遭竊,損失金額高達40餘萬元,警方獲報後隨即成立專案小組偵辦,調閱周遭監視器影像,鎖定犯案車輛並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日股姜永浩檢察官指揮偵辦,前往桃園市龍潭區一帶,拘獲陳嫌(29歲)、陳嫌(36歲)及范嫌(43歲)等3人,查扣少量毒品、吸食器及手機等贓證物,訊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等罪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目前3人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據了解,竊嫌為躲避警方查緝,將自小客車號牌遮掩,藉以提高警方辨識、查緝難度,且犯案頻繁行蹤詭譎,專門針對無人的智取店錢箱下手,到場後再蒙面並使用工具迅速破壞,取得錢箱拿走大把現金,讓電商業者叫苦連天。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1)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2)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3)攜帶兇器而犯之、(4)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條--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1)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2)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苗栗分局藉此呼籲不肖之徒,不要懷疑警方善用科技偵查,打擊新興犯罪模式的決心,同時請無人商店的業者強化安全防護措施,建立即時通報機制,才能共同維護社會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