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改善對交通事故之影響性-頭份分局第五組 組長蔡春輝
公布日期:2025-08-25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去年參加苗栗縣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時,會議中請來專家學者發表如何降低交通事故?在會議報告中,該學者發表內容10句話中有9句就是要警察多取締交通違規,才可以降低事故的發生,把所以的交通事故都歸究給交通事故當事人,當時心裡很納悶,這論點與之前研讀解決交通的答案不同,書本的內容降低交通事故就是要從「3E政策」即是「教育」、「執法」、「工程」去改善,然而「執法」也只是其中1項,其他項目都很重要,如果執法這麼重要,那就只要執行「1E政策」就好,為何是「3E政策」?在此稍為簡述一下何謂:3E政策教育(Education)、執行(Enforcement)及工程(Engineering)。
第一個E「教育」:是透過各級學校、新聞媒體、監理站或警察單位等單位大力向民眾(包含老年人、中年人、青年、甚至孩童等)宣傳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及正確觀念,包括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等,但因為教育是漫長的路程,成效不易立即顯現的工作,卻是基礎工程,必須扎實持續推動。
第二個E「執法」:透過警察、監理站等單位以取締交通違規方式,即時導正用路人正確交通安全觀念,勿心存僥倖心態,以避免受罰,但目前警察勤務已十分繁重,警力亦未能補足,導致執法無法徹底持續,此部分也可以利用科技執法或交通助理人員來協助舉發交通違規,以導正用路人交通安全觀念。
第三個E「工程」:較屬硬體設施,舉凡道路工程設計及道路標誌,標線或人行道的設置等相關設施,是否能保障用路人安全,是否有不合理工程?亦屬重要項目之一,這項由道路主管機構去施作,本篇就是針對工程對交通事故影響部分來作說明。
日前頭份分局轄區(台3線93公里至105.7公里),常發生多起交通事故,尤其以台3線103.6公里處(該處地型為彎中彎)最為嚴重,許多騎士騎乘機車行經該處彎道,會耍帥壓車過彎,但因為地型的關係,使得不熟路況的騎士以為已經壓車過彎了,但沒想到後面尚還有一個小彎道,所以常常會過不了第二個小彎而自摔滑至對向車道,遭對向來車輾壓致傷(亡),因此警察單位絞盡腦汁想方設法尋求解決之道,最後經苗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及頭份分局多次向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苗栗工務段(下稱該工務段)反映要求工程改善,該工務段於113年3月11日派員前往台3線103.6公里中央分隔處設置水填式護欄(以防止再有自摔而滑至對向車道的交通事故發生),並於台3線沿線針對追焦手容易聚集地點,劃設網狀線(禁止車輛於該處停放),以減少追焦手於該處拍攝、影響來往人車行駛等多項工程改善措施後,調閱112年3月11日至113年3月10日(尚未設置水填式護欄前)之交通事故資料:A1類交通事故有2件、A2類交通事故有49件、A3類交通事故有13件,合計64件。另調閱113年3月11日至114年3月10日(裝設置水填式護欄後)之交通事故資料:A1類交通事故有0件、A2類交通事故有26件、A3類交通事故有8件,合計34件,經分析、比較裝設前與裝設水填式護欄後,確實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可能因為有發揮降低事故的效用,目前該工務段已經著手施工從台3線102.9公里至104公里中央分隔處設置實體水泥式護欄(尚未完工)。
自從工務段著手施工從台3線102.9公里至104公里中央分隔處設置實體水泥式護欄,及工務段在追焦手容易聚集的地點劃設槽化線,避免追焦手聚集於該處進行拍照,而且改善後許多普重機車騎士考量少了追焦手的拍攝(少了耍帥亮相的機會)及該路段中央分隔處設置實體水泥式護欄(如果壓車不慎,直接會撞上實體水泥式護欄,會有受傷的風險),所以目前很多追焦手及普通重型機車多數選擇往大湖路段(台3線118公里處)行駛,這也是從工程的改善影響(減少)普通重機車行駛、聚集於本轄路段,進而降底交通事故案件發生;另交通違規取締部分,之前頭份分局於109年有針對追焦手在道路旁拍照部分,製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取締過程中常與追焦手及重機騎士爭吵,且舉發後也湧入外界的質疑與挑戰,而且效果也不佳,感覺那些追焦手及重機騎士就是跟警察玩貓抓老鼠的遊戲,他們看到有警方在才會心不甘情不願的收東西離開現場,等到警方離開後,又馬上回來,根本治標不治本,警方也只能浪費警力編排勤務在台3線守望及驅離,但自從工務段的工程改善後,他們少了拍攝的地點及少了表演的舞台(壓車過彎),自然而然的離開本轄台3線的路段,可見工程的改善遠比執法有效多了。
警力有限,要降低交通事故不可能全靠警察執法,應該優先選擇「教育」及「工程」這2部分,而且應該把「執法」放置在後面不得已的選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今天如果「教育」、「工程」、「執法」同時都可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案,舉例而言:「教育」是灌輸用路人的正確觀念、「工程」是用硬體的設施去改變用路人駕駛的方式、「執法」則是讓用路人損失金錢去改變用路習慣,這樣比起來,當然是「執法」對民眾權益損害最大,所以「執法」應該放在最後的步驟,況且「執法」是否真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仍然有待商榷,原因說明如下:日前也發生過員警在路口取締交通違規,其他行經該路口之用路人,因疑似好奇員警為何攔停該違規車輛,以致目光專注於該車,所以未注意前面路況,導致又與其他車輛在同一個路口(員警執法的路口)發生交通事故,也曾發生過員警在執行署頒取締酒駕路檢勤務,同仁在攔停車輛檢查有無酒後駕車或其他違規情形,後車的駕駛也是專注看警察的執法,而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追撞前車而引發交通事故,這些案例也是層出不窮,爰此,員警在「執法」中仍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降低交通事故仍需回歸到「3E政策」即是「教育」、「執法」、「工程」去改善,不能完全依賴「執法」,況且前述有說明到目前警力不足,應該善用科技執法或交通助理人員來協助舉發交通違規。
另在此提醒用路人,頭份市設有科技執法路口計有5處及其他16處測速相照地點,說明如下:
一、頭份市中華路與自強路口:取締違規停車、闖紅燈、超速、車輛不禮讓行人。
二、頭份市中正路與信東路口:取締車輛不禮讓行人與逆向行駛。
三、頭份市中央路與自強路口(為恭醫院正門口前):未保持路口淨空、闖紅燈、超速、車輛不禮讓行人。
四、頭份市中央路與中興路口:車輛不禮讓行人、占用左轉車道直行、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
五、頭份市中央路與永貞路口: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闖紅燈、超速、占用左轉車道直行。
六、其他測速照相計有16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