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騎樓停車問題-頭份分局第五組 組長蔡春輝
公布日期:2025-12-01
發布單位:
資訊科
日前頭份分局受理110報案常見的檢舉交通違規係以在禁止(臨時)處所停車、併排停車或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違規停車為主,惟今年8月份起不知何原因,檢舉達人突然轉戰檢舉騎樓違規停車,從一開始檢舉頭份市銀河路、接下來蔓延至信東路、中山路、民族路等路段,均以針對一整排的騎樓違規停車要求警方到場處置,而且檢舉時段為深夜,所以許多民眾都來不及移置車輛就遭員警製單舉發,導致許多民意代表及民眾反彈逕向本分局反映、陳情。
回歸探討問題:騎樓是否可以停車?如果不能停車?是否有處罰規定?騎樓本質上屬於公共通行空間,並非私人空間可隨意使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及3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爰此,騎樓雖位於建築物下方,但在法律上仍視為人行道的一部分,車輛如果在騎樓上違規停車還是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規定(員警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相關規定製單舉發),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行人通行不受阻礙及安全。
有人會說騎樓違規停車又不會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感覺對交通危害不大?是否可以勸導代替舉發?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6款規定: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含騎樓違規停車)。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騎樓違規停車如果經民眾檢舉,就不能勸導代替舉發,員警到場必須依規定處置。
又有人會詢問為何有些縣市可以允許騎樓違規停車?有無例外情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第90條之3規定: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所以有些縣市會自行訂定騎樓停車的規定,舉例:臺中市政府所訂「騎樓、人行道停放機車」規定或公告,雖然訂定騎樓可以停車,但仍有許多限制,比方騎樓需有3公尺以上、機車停車需以垂直馬路方向停放、並留有行人通行空間等多項限制規定。
那苗栗縣是否有訂定相關規定,經查道路主管機關苗栗縣交通工務處訂有「苗栗縣人行空間機車慢車停車秩序實施要點 」,惟未針對騎樓停車作規定,爰此,本縣騎樓未有停車相關規定,白話文:就是不能停車。
本案解決辦法還是要回歸道路主管機關-縣府交通工務處邀請各單位辦理相關會勘,修改「苗栗縣人行空間機車慢車停車秩序實施要點」才是解決之道,而不是用情緒勒索要求警察單位不要開單,Google查騎樓違規停車的新聞,查114年10月2日新聞內容:南投埔里大城里一帶居民,近幾個月以來自家騎樓停放機車,不斷被檢舉開單,最高曾一天之內收到50張罰單。里長批評,只開單、不勸導、不修法只會引發民怨,後來南投縣也是由交通工程及管理所邀集各鄉鎮市公所、建設處、警察局召開相關會議,另外也會參考鄰近縣市的做法,就相關騎樓開放機車停放條件,還有留設行人的空間寬度、舉發違規等相關議題來做討論。
最後的心得:本件騎樓違規停車案件,因多數民眾遭員警製單舉發,當時各界反彈聲浪大,甚至還有人提出先不要開單等建議,但員警到場發現有交通違規,要依規定舉發,不然會有瀆職之虞,是類新聞很多,以下提供幾例新聞供大家參考:
一、Google新聞,查113年11月13日新聞內容:在臺北市員警處理違停檢舉沒開單挨告3罪,檢追密錄影像結果出爐:民眾何男指控,他2023年12月11日凌晨0時許通報士林區承德路四段某巷內有汽車逆向違停,許姓警員到場開立勸導單,何男同日上午9時許再次通報同輛汽車逆向違停,古姓警員到場卻認該車無違規,另同一巷內有其他多部車輛違停,古員未經查看及拒絕開單,涉嫌瀆職、圖利等罪。
二、再查114年7月11日新聞內容:臺北市兩名員警因處理違停案件時僅驅趕駕駛而未開單,遭檢舉民眾舉報並被檢方依貪污罪起訴,最終獲判無罪。法官認為,員警可能是因不熟悉法律或誤以為有裁量權,且無證據顯示有圖利行為。另一起案例中,一名多元計程車司機在紅線違停遭員警取締,該駕駛不斷辯解找不到其他地方停車,最終仍被開罰。警方表示,違停紅線、闖紅燈等違規行為可直接開罰,無需先行勸導。
三、再查114年7月3日新聞內容:臺北市警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員警應○、葉○岷明知賴姓駕駛將無牌車輛停在紅線上,未依規定開單告發,反而要賴男開走,讓他免於受罰。士林地檢署偵結,依貪污罪條例中違背職務圖利罪將2名員警起訴。起訴指出,前年8月1日下午3點左右,應○、葉○岷兩名員警到士林區處理無牌車輛違停案件,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並拖吊,反而要駕駛開走無牌車輛,讓他免於受罰。黃姓民眾後來提出檢舉,兩名員警被法辦。應○、葉○岷到案後均坦承知悉無牌車輛不得上路,且須以拖吊方是處理,同時眼見賴姓駕駛拿車鑰匙上車。士檢認為,違背職務圖利罪中的不法利益,包含一切足以使圖利對象或第三人的財產增加其經濟價值,也就包括現實財務及其他一切利益。也就是說,只要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的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就能成立違背職務圖利罪,士檢故依法將兩名員警起訴。
四、再查111年7月19日新聞內容:臺中市清水警分局洪姓員警於2019年,攔查無照騎無牌機車的謝姓阿伯,阿伯苦苦哀求,指自己生活困頓,靠撿物品維生,騎車還是向鄰居借得,洪員憐憫他,把開一半的6000元罰單劃掉,卻被檢舉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不過,臺中地院與臺中高分院一、二審都認為,洪員與阿伯沒交情,沒必要圖利阿伯,縱使沒依規定開罰,也不能認定洪員是圖利自己或他人,據此判決無罪,全案確定。判決書指出,洪員於2019年3月31日傍晚,於清水區攔查騎未懸掛車牌機車的阿伯,又發現阿伯沒駕照,阿伯說這輛機車是向鄰居借得,已經報廢,車牌繳銷,是鄰居見他生活困頓,才把報廢的機車借給他,讓他能拾荒維生,他當時去採薑維生,洪員半信半疑,跟著阿伯返家,確認阿伯生活貧困,機車也確實是鄰居的,洪員應該開罰單,卻把開一半的罰單劃掉。
綜上,員警不依規定舉發交通違規,仍然會被依違背職務圖利罪起訴,雖然不一定會被判決有罪,但這期間的訴訟煎熬還是要由員警自行承擔,而且這類新聞眾多,同仁必須引以為鑑,千萬不要以為沒被發現就沒關係,現在手機錄影功能很多,檢舉人可能躲在暗處觀察員警是否有舉發交通違規甚至將員警取締過程上傳到網路上,所以同仁在執法上必須特別小心,要依警政署所規定的標準作業程序處理,如果想要勸導代替舉發,也要查一下是否有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相關規定,如果有符合才可以勸導代替舉發,不然容易惹上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