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政責任連帶責任制度個人想法-頭份分局第五組 組長蔡春輝
公布日期:2025-12-01
發布單位:
資訊科
本人於97年7月8日開始從警生涯,當時是基層警員,對於警界的行政責任連帶責任還沒有這麼強烈的感受,自從102年11月分發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第二組擔任巡官職務,當時新任的巡官是可以實習2個月(現在制度也是如此),俟實習期滿後才開始承辦業務,但記得剛報到第一天時任林姓組長告知我,因為組內巡官不足,且業務與檢舉案較為繁忙,所以你不用實習了,直接開始接業務承辦公文,當時也沒有思考很久,心裡想反正這些業務以後還是要開始接辦,倒不如現在就開始承辦,惟不久後於112年12月30日(還在2個月實習階段期間內)發生查勤區南庄所曾姓警員於「休假時」酒後發生交通事故案件,事後該曾姓員警行政責任被核予大過一次處分,時任的所長、查勤巡官(本人)、組長、分局長都被行政責任連帶處分,後來與我同期分發的同學聊天,才知道我同學都還在實習中,連公文都還沒開始承辦,而我不僅已開始承辦業務,也已經接受申誡處分了……。
當時心想曾姓警員酒駕肇事那天係休假日,身為查勤巡官的我也不可能陪伴他旁邊告誡他不能酒後駕車,為何他酒駕發生事故,我也要被行政責任連帶?況且當時的我還是在實習階段,很多人可能會詢問我為何不循訴願程序救濟?(以我還在實習的階段,應該有機會免議),但當時的想法是酒後駕車的處分規定(含行政責任連帶處分)都明文規定,況且連分局長、組長也都被行政責任處分了,我如果循訴願程序行政責任免議了,屆時也可能找上一任該所的查勤巡官處以行政處分,所以後來想想就作罷,只能安慰自己,把連帶處分歸類為這就是警察文化與特性吧。
從102年至今114年,這段期間本人也未曾因工作或品操的問題遭受行政處分,直至這次今年7月份又因為組內同仁日前於「休假」期間疑似涉足不妥當場所(涉嫌賭博財物),被查處的過程就不再贅述,本人(五組組長)又被連帶行政責任處分,本次行政責任風聞是記過一次(預計,處分尚未下來),讓我又開始回想及重視這問題,後來在網站GOOGLE一下相關資訊:「行政責任連坐法」:查詢到新聞報導如下:
一、2025年2月16日標題:「陸軍『休假回報』全面取消!新司令上任要求落實 連坐法也說再見」,摘要新聞內容:陸軍司令呂坤修(上將)期勉強化防衛戰力。呂坤修並要求各部隊落實貫徹「取消休假期間安全回報」命令,採官兵有事再回報方式,另針對營外軍紀案件則不採「連坐法」方式檢討。並勉勵各級幹部應秉持與時俱進的革新思維,齊心帶領單位朝提升人力成長、務實戰備訓練及強化軍紀安全等目標持續策進,以提升建軍備戰效能,有效強化整體防衛戰力。呂坤修要求各單位落實貫徹「取消休假期間安全回報」命令,亦不須做休假聯繫,僅採「官兵有事再主動回報」方式,藉以培養官兵自主管理精神。另針對「營外肇生軍紀案件」方面,肇案官兵應對自身行止負完全責任,單位依規定程序妥處即可,單位主官無須刻意返營處置,亦不採「連坐法」方式檢討。
二、2024年6月17日標題:官兵不用連坐處罰了?顧立雄表態了,摘要新聞內容:文人國防部長顧立雄上任後宣布取消傳統刺槍術、休假回報,國民黨立委馬文君(17)日質詢,若休假期間發生重大事件還會有連坐嗎?顧立雄回應,「個人不贊成連坐」。國防部人次室次長劉沛智表示,離營宣教會說明哪些可以做,幹部只要宣教了就不會做連坐相關處分;顧立雄對於軍中連坐表示,希望官兵自律比較重要,個人不贊成連坐方式。劉沛智也說,目前規定休假著重自主管理,重點事情一定要回報,比如發生車禍或是跟家庭有重大糾紛,要跟部隊回報協助處理,離營宣教時會跟官兵講清楚哪些可以做,「幹部宣教了就不會做連坐相關處分」。
三、2023年11月14日標題:連坐法恐成報復手段,警界傳「三線一警怕一線三警」,摘要新聞內容:其實這次這名黃姓員警,刻意的脫序舉動,疑似就是蓄意報復,所長去年給他考績丙,知道自己有可能被汰除,才想透過連坐法來讓直屬長官受到連帶處罰!資深刑警透露,警界連坐法行之有年,好處當然是長官可以更盡心督導幹部,但也容易成為下屬刻意惡整長官的利器,警界更流傳「三線一警官最怕的就是一線三的基層員警」,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文,脫序黃姓員警,最後還強調搞笑影片都是現任所長拍的,要連帶處分就處分他,針對意味相當濃厚,疑似就是因為先前所長,去年給了考績丙,黃姓員警早知道自己會被汰除,才惡意報復,仗著就是警界有連坐法,就怕的底下的人報復,警界公開的「家規」,警察人員懲處連帶責任,只要下面有人犯錯,上面長官難辭其咎。
最後的心得:連坐(英語:Collective punishment),又稱株連、旁坐、緣坐等,指一人犯錯集體受罰的制度,將特定人數的團體或者家族視為同一人,因此連帶受到處罰的其他人很可能本身並沒有犯錯。已知最早的連坐成文法由商鞅制定,秦國依靠商鞅變法,嚴刑峻罰的方式,迅速富國強兵並征服中原,建立第一個中央集權國家。隨後歷代王朝,除漢初「約法三章」等極少數時期外,在刑法領域沿用株連制度,連坐制度演變為朝廷管制民間的一般方法。秦以後,連坐的適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隋唐及以後歷代施行的刑律對謀反、謀叛、惡逆等重罪始終不同程度實行連坐。
可見連坐罰起緣於很久之前的年代,目前我國可能剩少數的團體還有連坐罰的處罰,連較封閉之軍人都已取消連坐法規定(行政責任連帶處分),警察竟然尚未跟上時代腳步,況且以現在民主的社會連坐法是否有符合時代潮流?重點是否真的可以發生效用?真的值得深思,如果遇到上述第三則新聞情形,基層同仁為報復,而故意讓自己身陷入犯錯的案件,致單位長官受到懲處,好像就與當初所設連坐法用意有所違背。
那到底是否需要連坐法?個人淺見是倘當事人所犯的錯誤是單位主官(管)所知悉、授意或可以預見的事情,那單位主官(管)當然被連帶處分就沒有爭議,但如果犯了事情是單位長官無法預知或不能掌控的錯誤,那就不能採連帶處分,就如同處罰未成年無照駕駛案件一樣,舉例:某甲未成年人無照駕駛汽(機)車遭警方查獲,必須汽車所有人(車主)有允許並借汽(機)車給(某甲)未成人無照駕駛,才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6項去舉發,如果車主沒有允許該名未年成無照駕駛,就不能製單舉發給予處罰;再如同處罰酒後駕車同車乘客案件,舉例:警方查獲酒後駕車且該車有搭載乘客,該同車乘客必須明知駕駛有酒後駕車情形且讓他駕駛該車,才符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去製單舉發處罰該同車乘客,甚至該法條更嚴格設定為,如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也不在處罰範圍內,由上述2案說明連坐處分,必須是被處罰人是可以預見且故意讓該事發生才給予處罰,而不是給予突擊式或讓被處罰人覺得莫名其妙、無緣無故被處分,如果是以突擊式或沒辦法預見、掌控的去處分連帶其他人,當然就不能讓被處分人心服口服,而是為處分而處分,容易有爭議,以上純屬抒發心裡感覺,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