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假投資真詐財 取款車手竟是8旬老翁-苗栗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謝惠芳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接獲銀行通知前往阻詐,發現某位民眾日前依照詐騙集團指示,已先後利用匯款、面交及寄送包裹等方式,遭詐高達新臺幣200餘萬元,詐團得手後仍食髓知味,再度派黃男(87歲)車手,以投資虛擬貨幣取款為由,與民眾約定於苗栗市國華路一帶面交投資,當場被埋伏員警查獲,並查扣新臺幣65萬元及通訊手機等證物,警詢後依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警方初步調查,民眾日前經由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暖心明媚」好友後,便接獲誆稱可投資購買百年沉香手串商品來賺取差價,賴民在詐團鼓吹下,先後以臨櫃匯款、面交及寄送現金包裏等方式,投入資金新臺幣200餘萬元,父親節當天,民眾再度前往銀行欲臨櫃匯款時,遭行員關懷提問通報轄區員警順利阻詐,進而配合警方實施誘捕偵查,一舉查獲前來取款的車手。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三、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1.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2.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苗栗分局藉此呼籲,詐騙集團通常利用「高獲利、低風險」的誘因,誘使民眾投入大量金錢,不論是購買商品、投資股票、基金申購或虛擬貨幣交易等投資方式,務必要謹慎、小心,在投資前應主動查證真實性,並與有投資經驗之親友、相關金融從業人員諮詢、請益。如遇有可疑為詐騙情形,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求證,或至鄰近警察機關尋求協助,才能守住荷包、避免受騙。
最後異動時間:2025-12-01 下午 02:58:3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