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基層員警實務看臺灣遊民與流浪漢問題:現況、法律框架與制度改善路徑-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所長梁宜斌
公布日期:2026-03-24
發布單位:
資訊科
遊民在臺灣的現況與基本統計
一、列冊人數仍維持區間波動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民國110年(2021年)全臺列冊遊民人數約2,910 人,男性占84.95%、女性約15.05%。這些人多次使用政府提供的關懷服務,如餐食、訪視及醫療服務等,顯示需求量大且使用次數頻繁。
另以109年資料為例顯示當年度列冊遊民為2,927人,男性占85.5%、女性14.5%,且在醫療、返家、福利申請等服務中仍顯性別差異。
二、人數流動性大與黑數狀況明顯
官方列冊人數約2,500–3,600人間波動,但因遊民本身具有高度時空流動性與匿名性,實際露宿街頭的人口可能遠高於官方名冊統計,尤其在節慶、寒冬或民眾旅遊強化期(如農曆新年、跨年)常出現短期上升趨勢。
三、分布與外縣市人口比例
以臺北市為例,最新統計指出列冊街友中高達71.3% 來自外縣市,這揭示出跨縣市介入與資源調度上的困難。
臺灣法律框架與定義模糊性
一、社會救助法第17條:執法者的主要法源
《社會救助法》第17條明文規定:
「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同法第17條也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遊民安置輔導相關規定,並結合警政、社政、衛政與勞政等機關建立協作體系。
這個法條是警察處理遊民案件的核心依據,但其文字的重點在「通知社政機關」與「協助安置」,並非給予警察直接強制措施,因此一線員警在實務上常感權責分離、工具不足。
二、定義何謂「遊民」仍由地方自治條例補充
因中央法規僅以「無家可歸者」概括,且安置與輔導落實由地方政府決定,因此各縣市對遊民的認定差異顯著。如臺北市與高雄市自治條例分別界定為「經常露宿街頭或公共場所者」、「流浪街頭且必須收容輔導者」等不同語彙。
從立法院委員會討論紀錄可見,現行社會救助法對遊民定義極為簡略,中央仰賴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規範;但這導致各縣市標準不一、資源落差大,進一步造成法律執行效率低落。
三、法律與政策沒有明確保障遊民的「居住權」
目前臺灣法規主要將遊民視為救助對象,並無明確保障如「居住權」等基本人權層面的規範,使遊民在面對都市更新、公共建設或空間管制措施時往往處於弱勢。
基層員警實務困境與現場處置觀察
一、「勸導式執法」為主的現場處理模式:
依社會救助法之規範,員警發現遊民時必須先通知社政單位。不少縣市的操作是:
(一)員警先進行身分查證與基本溝通。
(二)聯絡社會局或社工出勤。
(三)協助遊民至收容中心或提供社福資訊。
但因收容床位有限,許多遊民不願入住收容所,或在短期住宿後返回街頭,使整體處遇呈「重複性入口與流動」的問題。
二、收容床位與社福服務資源的明顯不足:
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收容中心床位約170床(公辦及民間合作)遠低於實際需求。這在寒冬夜間尤其明顯,造成遊民夜間仍大量依賴街頭棲身,進而成為警政與社政連線的實務壓力來源。
三、身心健康問題複雜且需要跨部會協作:
街友群體中有大量慢性疾病、精神健康困難與醫療需求者。研究指出,在臺北市參與調查的遊民中,超過80%的受訪者在短期內有免費門診就醫需求,其醫療使用頻率甚至高於一般國保族群。
因缺乏健全的醫療追蹤與長期支持機制,警察在現場處理這樣的需求時會面臨角色混淆:既需保障公共安全,也要達成救助與轉介目標,這在資源、人力與訓練上都是挑戰。
社會結構與遊民問題根源分析
一、結構性經濟壓力與住房問題
遊民並非單純個人抉擇的結果,而是受到就業、收入、住房市場結構、家庭安全網斷裂等多重因素影響。高房價與租金壓力使部分經濟弱勢者失去穩定居所,進而成為街頭露宿者。
二、法規與福利層級缺乏連結
臺灣社會救助法是救助弱勢的主軸,但對遊民而言,制度上的「入口門檻」與各地救助定義落差導致救助措施難以有效發揮。此外,現有法律多以救助為主,並未結合就業、心理健康與長期居住安排等跨部門策略。
制度與實務可行的改善建議
基於前述觀察,以下提出具體建議:
一、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7條,明訂遊民定義與處置流程:
應在法律中清楚定義不同類型遊民(如短期、周期性、隱性遊民),並界定警政與社政的具體責任分工與處理時限,避免因定義模糊而造成執行落差。中央應設定統一處理準則與跨縣市協作機制。
二、擴增收容與中繼安置服務供給:
政府可透過中央與地方合作模式,提高收容床位、增設中繼居住方案或社區住宅,並結合就業與醫療追蹤服務,減少遊民重返街頭的可能性。
三、建立系統性的「社警整合執行隊伍」:
基層員警、社工、醫療人員與志願服務人力共同組成跨部門連線隊伍,在固定時段進行外展服務,而非被動回應通報。這可減少「警察到場後遊民離開」的惡性循環。
四、強化救助措施的人權與居住保障取向:
政策應從「救助」轉向「保障」,以居住權為核心,建立長期支持與社會整合路徑,結合教育、就業、心理健康與住房政策。
結語
遊民問題絕非單一治安議題,它折射出臺灣社會結構、住房政策、福利制度與法律框架的深層挑戰。作為基層員警,我的經驗告訴我:若希望減少警察處理的循環性通報,必須從法律規範、資源供給、跨部門合作與人權保障同時著手,才能真正改善街頭弱勢者的處境,並促進社會整體的安全與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