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照相執法究竟是保命符還是提款機?-交通警察隊組長謝偉倫
公布日期:2026-03-24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前言
最近有藝人在社群媒體上重砲轟擊臺灣測速照相機過多,甚至以「國恥」來形容。根據統計,全臺灣直轄市、縣(市)所建置的固定式測速照相桿已達到1,809支。作為站在第一線的警察,其實心裡都清楚:沒有人喜歡開單,更沒有人喜歡被罵。然而,在「執法績效」與「民眾觀感」的雙重認知中,我們必須思考:這些冰冷的機器,究竟是為了充實公庫,還是為了守護民眾的生命安全?當社會大眾對測速照相設施充滿敵意時,我們更有責任去說清楚、講明白測速執法的價值。
測速照相執法設備的種類與原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而身為警察,常常可聽到比較抽象的名詞,像是固定式、移動式、區間測速……等,到底這些設備是什麼?原理是怎麼運作?甚至有時候會在國道業餘無線電頻道上聽到一些術語,例如「柯尼卡」(指固定式測速照相機)、「拍電影」(指在天橋上或路肩測速照相),又你大白天在道路正常行駛中,對向駛來的汽車,頻頻向你閃大燈,你卻丈二金鋼摸不著頭緒,殊不知這是那輛汽車的駕駛人非常好心,刻意提醒你,前方道路有警察正在實施測速照相執法。剛剛上述所提到的無線電術語及閃大燈等動作,都是駕駛人為了因應避免被測速照相取締所衍生出來的駕駛習慣,因此,就讓我們好好來拆解說明,究竟目前國內所採用的測速設備主要有哪些、運作原理及其適用環境等,以下就來介紹:
一、 移動式測速照相
所謂「移動式測速照相」,就是可以隨時「搬來搬去」的測速執法設備,可以安裝在巡邏車上、三腳架上,或裝設在路側警車後面,依據交通流量與肇事熱點彈性調整取締位置,這類設備可以說是第一線警察最常使用的測速執法工具,而移動式測速照相又可以分成「雷達測速」與「雷射測速」二種,藉由雷達或雷射照射車輛,測得回波後換算車速,再配合高速快門照相機或影片截圖,來記錄超速車輛,其運作原理如下:
(一)雷達測速:是利用「都卜勒效應」,對道路上行駛的車輛發射無線電波,藉由分析反射回來的無線電波波長頻率變化,這種物理現象就稱為「都卜勒效應」,用以來換算出車速。其優點是機動性高、便於移動。
(二)雷射測速:又稱雷射槍,原理是發射紅外線雷射脈衝,計算光線往返所需的時間差來測距與計速。雷射的指向性強,能精準鎖定單一車輛,較無雷達波容易受干擾的爭議。常見的執法設備就是手持的測速槍。
二、固定式測速照相:就是民眾最常看見的「測速桿」
(一)感應線圈:在路面埋設兩組或三組感應線圈,車輛經過時觸發計時,藉此算出速度。這類設備準確度高,但路面維修時容易損壞。
(二)雷達測速:就如移動式測速照相單元中所提及之「雷達測速」,只是採「固定式」設置,整合雷達與高畫質鏡頭,不需挖開路面即可全天候自動偵測超速。
三、 區間平均速率執法設備:這是近年來爭議最大、但也最有效的設備
(一)運作原理:在特定路段的「起點」與「終點」設置偵測點,記錄車輛經過特定距離所需的時間,換算出車輛在該路段的「平均速度」。
(二)特性:區間測速能有效遏止民眾「過固定桿前急煞車、通過固定桿後猛踩油門」的行為,讓車流速度維持在穩定的數值,對於隧道、長下坡路段的防制效果最佳。
道路交通法規對於超速違規的相關規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本條明確規定車輛行駛速度必須依標誌、標線規定。在無標誌路段,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逕行舉發的依據):本條規定可以使用科學儀器(如測速照相)進行逕行舉發。關鍵在於:執法設備必須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40條:針對一般超速行為(超速未滿40公里),這也是最常見的違規態樣。
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若超速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即構成「嚴重超速」。罰鍰提高至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並當場禁止其行駛,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五、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條之2:這可以說是民眾被舉發超速後,最常提出申訴的部分。法規規定,在一般道路執行測速執法前,必須在100公尺至300公尺前設置「警52」測速取締標誌;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則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若標誌設置太高、太低都不行,距離太遠、太近都不行,舉發單極可能被裁決機關撤銷。
測速照相執法設備的新增原則:為什麼要在這裡裝?
面對民眾質疑「搶錢」,我們必須說明測速設備不是「想安裝就安裝」,更不是為了「取締統計」而設。實務上,新增設備需兼顧交通安全、工程改善及民意等多重因素,絕非警察局可隨意決定的:
一、交通事故地點會勘結論:針對「易肇事路段」,由縣(市)政府交通局(處)、警察局及相關單位現場會勘,分析事故主因。若肇因多與速度有關,才會可能決議增設。
二、其他道路主管機關建議:如道路主管機關在設計新道路或改善危險彎道時,會建議設置速度管理設施。
三、民意代表接受陳情建議:現實中許多測速桿是當地里長、民意代表因為里民反應「車速太快很危險」而要求設置。當然這類情形必須評估該路段道路狀況、交通流量行車數、交通事故發生率等多項因素後,才會納入建置考量。
速度管理對交通事故防制成效
為什麼會有「十次車禍九次快」的口號。
一、能量級數效應:依據物理動能的公式,當車速加倍時,撞擊能量是四倍。
二、 生存機率:研究顯示,行人若被時速30公里的車撞擊,生存率約90%;若提高到時速50公里,生存率會降至20%以下。
三、 事故減量:在實施速度管理的執法路段,事故件數如果下降,這省下的不只是社會及醫療成本,更是維繫數個家庭的完整。
測速執法設備的下一步
道路交通安全,應該支持「道路設計優先」的理念。如果道路做得又直又寬,高速速限卻只有40公里,那根本不是為了安全,而是引人犯罪。應該要推動的是「速度管理」,而不是「速度限制」,透過道路設計的實體調整(而非僅靠標線或號誌),讓行車速度自然慢下來,屆時測速照相才能真正退場。
在臺灣,雖然社會對於「測速照相設備密度過高」產生極大反彈聲浪,然而針對此問題,內政部表示,警政署將研擬3大策進作為:首先還是先進行交通工程改善,若經評估仍無法有效降低事故發生時,才設置測速照相等執法設備。其次是研擬測速照相設備的設置及調整標準,研擬更具體的設置條件,並訂定成效評估標準,以調整及汰除不合理的執法設備,避免造成社會反感。第三,設置原則及地點透明化,內政部表示測速執法目的在於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並促使民眾養成遵守交通法規習慣,以維護行車安全及交通秩序,因此測速照相執法設備設置地點不得位於隱蔽處,並應設有明確警告標誌,讓用路人得以預先知悉並採取減速動作,以符合測速照相執法設置目的與精神。
執法只是手段,安全才是目的,面對輿論壓力,我們應讓數據說話。很可能一張罰單的背後,就攔截了一場悲劇,屆時我們可以驕傲的說守護的不只是法律,更是維護著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