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看貨真洗劫 苗警科技偵查逮3竊嫌追回贓物-苗栗分局偵查隊偵查佐謝惠芳
公布日期:2026-03-24
發布單位:
資訊科
日前苗栗市區一間鐵皮倉庫收藏的木質圓桌、洋酒遭竊,損失金額約80餘萬元,警方獲報後隨即成立專案小組偵辦,經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鎖定涉案對象後,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廉股楊檢察官指揮偵辦,分別前往新北市、臺中市、雲林縣一帶,拘獲李姓、吳姓及謝姓等3名竊嫌,查獲犯案工具一批,也取回15張木質圓桌及部分酒類等贓證物,訊後依加重竊盜罪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聲押獲准。
據了解,苗栗市這間鐵皮倉庫內存放收藏多年的檜木圓桌及洋酒等,卻遭竊賊破壞後入侵行竊,被害人隨即向警方報案,苗栗分局獲報後成立專案小組偵辦,經過濾監視器影像,鎖定竊嫌先假意要求挑選商品、確認犯案目標再前往行竊,苗栗分局專案小組持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票,分別前往新北市、臺中市、雲林一帶,順利將李嫌(43歲)、吳嫌(43歲)及謝嫌(43歲)等3名涉案犯嫌拘提到案,同時也在犯嫌住居所取回部分失竊財物發還被害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21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在本案中,李嫌等三人不僅是有組織性的「結夥三人以上」,更包含了「毀越安全設備(破壞倉庫)」等加重情節。法律對於此類具備組織性、暴力破壞性的竊盜行為,量刑遠重於普通竊盜,且因為嫌犯分工精確,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故檢方偵訊後向法院申請羈押禁見獲准。
苗栗分局藉此呼籲,民眾對於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並加強相關防盜(竊)設施,同時對於陌生來歷不明的洽購者應審慎過濾防範,才能避免成為宵小覬覦的目標;此外,民眾若發現可疑人、事,應立即通報警方,才能共同維護社會治安。防盜設施不應僅止於傳統鎖具,建議收藏珍貴木材、古董或名酒的民眾,可安裝雲端連線的即時監視系統,或是具備斷線報警功能的感應裝置。此外,對於透過網路社群平臺主動聯繫要現場看貨的買家,務必留存其聯絡資訊與身分特徵,並建議在有他人陪同的情況下進行,避免讓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