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線與精神病患相遇:外勤員警之的觀察與制度省思 督察科 督察員梁宜斌
公布日期:2026-05-25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在臺灣基層派出所的日常勤務中,精神病患並非少見的「特殊個案」,而是反覆出現、難以處理、且高度牽涉公共安全與人權保障的長期性社會問題;對外勤警察而言,這類案件往往介於刑事、行政與社會福利體系的灰色地帶,不僅缺乏明確的執法依據,也常在實務操作上承受高度風險與責任壓力。
首先,就實務接觸情境而言,精神病患多半並非直接涉及犯罪,而是以「疑似危害公共安全」或「滋擾行為」的形式出現,例如深夜喧鬧、在街頭大聲咆哮、無故攔車、甚至持物揮舞等情形。民眾報案時,往往期待警方立即「處理」或「帶走」,但警察到場後,卻常面臨難以判斷的困境:若其行為尚未達到刑事犯罪構成要件,則難以依刑法處置;若欲依《精神衛生法》強制送醫,又須符合「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等要件,且需醫療端配合,導致現場處理往往陷入僵局。
其次,從制度面觀察,現行《精神衛生法》雖設有強制就醫與保護機制,但在實務上存在明顯落差。第一線警察並非專業醫療人員,卻常被迫扮演「初步判斷者」的角色,需在短時間內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危險性,然而精神疾病的表現具有高度變異性,有些個案在警方面前尚屬平穩,一旦離開現場卻可能迅速失控;反之,也有個案因警察介入而情緒激化,反而提高衝突風險。此種判斷責任,實際上已超出警察專業訓練範疇。
再者,警察在處理精神病患案件時,亦常面臨法律責任與社會觀感的雙重壓力。若處置過當,例如使用強制力,可能被質疑侵害人權;若未即時處理而導致後續傷害事件,則又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過失。這種「做也錯、不做也錯」的情境,使基層員警在執勤時承受極大心理負擔。
此外,跨機關協作機制的不足,是目前實務困境的核心關鍵。理論上,精神病患的照護應由衛政、社政與醫療體系主導,警察僅為輔助角色,但在現行運作下,當民眾報案時,最先到場且往往唯一到場的仍是警察,相關社工或醫療人員難以及時介入,形成警察「被動承接」社會問題的現象,尤其在夜間或偏遠地區,此種情形更為明顯,導致第一線員警需單獨面對高風險且專業性不足的處置情境。
因此,從實務角度出發,建立「即時通報與聯合應變機制」已屬必要。具體而言,衛政與社政機關應針對已列管或具有高風險傾向之精神病患,建立動態風險評估與資訊共享系統,在個案出現急性惡化徵兆時,能即時通報轄區警方與相關單位,使警察在出勤前即掌握必要背景資訊,降低現場判斷風險,同時,亦應建構「共同出勤制度」,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社工與警察組成跨專業應變小組,針對高風險案件進行同步處置,而非僅由警察單方面承擔。
進一步而言,通報機制不應僅限於事發當下的橫向聯繫,更應延伸至事前預警與事後追蹤。例如,當醫療機構評估個案有中斷治療、拒絕服藥或家庭支持薄弱等情形時,應透過制度化通報,使社政與警政系統得以提前介入關懷;而在警察處理完畢後,亦應由社政與醫療體系接手持續追蹤,避免同一個案反覆成為報案來源。此種「前端預警、中段應變、後端追蹤」的整合模式,方能有效降低事件重複發生的機率。
從第一線經驗來看,精神病患問題本質上並非單純治安問題,而是醫療與社會支持系統不足所外溢的結果。若仍以警察作為主要甚至唯一的第一線處理者,不僅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反而可能因專業錯置而增加衝突與風險。因此,未來政策應朝向制度整合與責任分工明確化發展,使警察回歸其公共安全維護角色,同時讓精神病患在適當的專業體系中獲得持續且有效的照顧。
總體而言,精神病患在社會中的處境,反映的是整體制度如何面對弱勢與風險的能力。對外勤警察而言,每一次出勤不僅是勤務執行,更是制度缺口的直接承擔者。唯有透過衛政、社政與警政三方之間建立即時、有效且制度化的通報與協作機制,方能在保障人權與維護社會安全之間取得真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