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新建工程設計監造+工程及專案管理+統包比較心得 後勤科 秘書黃見達
公布日期:2026-05-25
發布單位:
資訊科
本局新建警察辦公廳舍工程,大部分流程都是採用先設計監造+工程的類型最多,惟因受限於中央補助經費預算、工程規模等各種因素的考量下,本局警政大樓及勤務大樓等兩棟新建工程係採用專案管理含監造+統包工程的方式在進行,其實這兩種最常見的工程生命週期都廣泛為多數公家機關採用,更審慎或是更大型案件通常都會有可行性評估或是規劃案來先執行判斷是否可行及後續經費方案,惟實務上仍受限於中央補助經費有預算年度及特殊專案期程的壓力下,多數只能選擇不採用可行性評估或是規劃,或許有人會認為不採用其實可以節省經費或是縮短期程,但後續不管是設計或是工程的履約都會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需要克服,本篇要敘述的重點,僅聚焦在這兩種類型的執行過程相對差異較大部分的過程。
傳統(設計+監造)的特性:此為國內公共工程常見的流程類型,不外乎就是對於未來履約標的進行,採用設計+監造或是設計監造分開標案,等到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等設計過程成熟之後,再進行後續工程的招標,僅討論設計及監造在一起的好處,核心優勢如下:
「理念的延伸」與「責任的整合」:很多圖面上設計的細節例如材質及規範在圖面上容易有疏漏的地方,不見得能完全表達,如由原設計者進行監造,是最清楚當初設計的原意,較能確保施工成果不偏離原始功能與設計美學的設定,較能兼顧設計與品質。
即時解決疑問:在後續工務會議或是施工時,營造廠商對於施工圖說通常都會有疑義或是誤解時,設計單位即監造單位能夠立即解釋,省下跨單位(如分開招標監造或施工單位有疑義要請設計單位解釋)等公文往返解釋溝通,進而產生更多的時間成本,無形之中也會延誤履約過程。
變更設計快速:工程履約中,常常會遇到原規範設備或是材料應市場變動因素遇有缺貨情況,導致無法依圖說施作,且面臨工期的壓力下,必須採用變更設計等方式來因應,若設計+監造為同一廠商,設計人員可以立即評估契約變更後是否會對結構或是外觀有無明確影響,並給予建議一併調整,較不會發生監造單位與設計單位各自堅持,如遇有施工後產生介面整合失靈或是外觀不美觀、功能不實用、過保固期就損壞,後續互相推諉責任的狀況產生。
圖說一致性:設計+監造為同一廠商,可以避免設計單位先行畫出一整套圖說後,經監造單位查看,容易感覺是另一套圖說,彼此之間一定會有認知上的落差,進而未來在履約上容易產生疑義必須溝通解釋協調,較為浪費時間。
成本控管更務實:設計者在監造過程中,若發現施工成本超出預算,能建議機關,是否有其他替代工法或材料,同時也能維持設計品質。
當然,設計+監造後施工有優點就會有缺點,長期以來可見的缺失如下:
缺乏內部制衡:當設計與監造為同一人時,若設計階段有瑕疵(如漏列項目或計算錯誤),監造者為了避免受罰(大部分依規範是契約價金的絕對值百分之五),可能會傾向於私下掩蓋或是常見的凹施工廠商吞下,而非主動陳報機關協調是否日後辦理契約變更。
容易出現設計材料或是設備綁標:
查政府採購法第88條:「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業界常見是設計廠商所產製的圖說,也是訪價或比價由材料或是設備供應商提供詳細圖說,如有疏忽或是故意,也是常有規範綁規格的狀況發生,後續得標廠商發現時,也不想得罪設計廠商,如金額差異不大也是選擇吞下,畢竟材料千百種,不會為了單一材料或是少數設備選擇舉發設計監造單位,一旦舉發也很難舉證設計圖說究竟是綁特殊規範還是出於善意的嚴格限制?重新制定材料或是設備規範是否可能降低規格?是否違反第88條或相關法令?這都值得深入研究討論。
PCM(專案管理+監造)的特性:
營建管理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縮寫簡稱PCM,新建工程有非常多繁瑣的程序,簡單來說,營建管理就是指工程從一開始到竣工後完成驗收,包含整體時程規劃、各式介面協調、預算編列與執行、統包需求書與後續圖說整合與控制等總體項目的大整合,案件因在履約執行過程中常常有繁瑣的疑難雜症需要被克服,且有許多突發狀況,需要即時進行溝通協調與人員調度的風險管控,所以特別在案件預算龐大或是工程情況較為複雜時,為求順利及審慎,會先行招標委由專業管理的建築師事務所或是配合團隊去進行全案控管,最終目標是希望使整個工程如期如質的按照原先計畫進行推動,並能達成兼顧品質、工期與預算的平衡點,但實務上缺點也是很多,例如得標團隊聘請不熟悉的人員進行控管或建築師根本不怕罰則只是以案練兵,進而撰寫出漏洞百出的統包需求書,經過多次專家學者及機關的修正仍有諸多缺點及矛盾之處,為常見之情事。
統包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設計及施工)面臨與傳統工程(設計完成後發包施工)的最大差異,在於統包一改過去按圖施工、按表計價的觀念,轉為發包一個尚未具體成形的招標文件、需求計畫;等到決標後,工程主辦機關才能根據得標廠商(即統包廠商)的統包企劃書瞭解工程概要;這過程常使初次接觸統包工程的工程主辦機關感到困惑與不安,畢竟統包需求書所提的需求、材料及規範如無明確界定尺寸及範圍,仍需與專案管理單位及統包商進行協調措施,研議需求單位及專管單位撰寫統包需求書時所提現行規範及實際範圍,但通常這也是最多爭議的地方,以廠商而言,當初投標時面臨備標時間限制,先承受以概略設計圖說估算成本的風險,就廠商成本考量,自然會對統包需求書最有利自己之解釋,如統包需求書遭受中央機關或是外審(例如:基本設計審議、水土保持審議、綠建築審議、智慧建築審議等)審查時,因應審查意見,修正工程規模、造型、建造成本、工期等,而常衍生履約爭議,所以統包需求書在製作時,仍盡量以具體數量、功能、效益、使用壽命、操作方式、保固責任為主,背後的用意,就是為了避免統包決標後,容易與統包商因為文字的定義不明,進而可能發生履約爭議,致使進度落後,無法掌握真正的竣工時機。
掌握先機同時併行
總結來說,不管哪一種方案都有人採用,雖然在履約過程中仍然複雜且繁瑣,也沒有一種比較折衷或是更好的做法可以使用,但筆者個人認為,仍應選擇較熟悉的作法,才是穩中求勝、腳踏實地的選擇,畢竟有限的時間,無法紙上談兵式的邊學邊做,如遇履約爭議,恐怕面臨補助逾期被收回的最糟狀況,縣市政府必須為了爛尾樓硬吞買單,否則就前功盡棄,進而影響工程全生命週期,也期待未來的警政大樓及勤務大樓新址重建工程的完成,能夠多與需求單位多至工地現場進行督工,有需要就進行變更設計,期待竣工驗收後的未來,能夠讓新廳舍符合使用同仁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