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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包銀」換真金 苗警1小時內逮人追贓 苗栗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謝惠芳
發布單位: 資訊科  
「金包銀」換真金 苗警1小時內逮人追贓
苗栗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謝惠芳

一、案情摘要:金包銀飾品以假亂真,業者誤判損失慘重
苗栗分局於3月5日15時許接獲轄內苗栗市中正路一間銀樓業者緊急報案,稱其遭一名年輕男子持「假黃金」變賣,導致店家損失金項鍊一條及大量現金,合計損失金額約新臺幣40餘萬元。
據了解,涉案之張姓嫌疑人(26歲)見近期國際金價持續攀升,認為銀樓業者回收金飾時可能因交易頻繁而疏於檢驗,遂預先透過網路平臺,購入表面鍍金、內部含有少量黃金成分但實為白銀或合金之「金包銀」飾品(重約2兩餘)。案發當時,張嫌神色自若進入店內,佯稱因急需用錢需變賣家中舊金飾,並與業者達成協議,以「貼換」方式換取店內一條純金項鍊(重約40餘克)及現金新臺幣10餘萬元。
店家於張嫌離去後,察覺該回收飾品手感與色澤略有異樣,隨即進行破壞性深度檢驗,驚覺內部完全不具黃金成分,驚覺受騙遂立即向警方報案。
二、警方偵辦經過:科技建功,一小時追人奪贓
苗栗分局獲報後不敢大意,分局長立即指示成立專案小組,並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廉股楊岳都檢察官指揮偵辦。警方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封鎖證物並採集相關跡證,同時調閱銀樓店內及周邊巷弄之過濾錄影監視系統(CCTV)。
經專案小組清查,迅速掌握張嫌所搭乘之交通工具,透過「以車追人」之科技偵查手段,鎖定張嫌逃逸路線,在案發後不到1小時,警方於苗栗市為公路發現張嫌蹤跡,立即發動攔截圍捕,順利將張嫌查獲到案,並當場在張嫌身上搜出受害業者交付之純金項鍊一條及剩餘之10萬餘元現金,贓款與贓物全數追回,成功保住業者財產。

三、法律分析:涉犯刑法詐欺罪與強制處分
本案張嫌之犯罪行為,業已觸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法律小辭典】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張嫌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透過網路購買之「金包銀」偽劣商品,向業者宣稱為足金,此行為屬於「施用詐術」,業者受此誤導而陷入錯誤認知,進而交付財物,此一連串行為已構成詐欺取財罪之要件。
全案經警方訊問後,依詐欺罪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複訊後,考量張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贓物已發還被害人,認其雖涉嫌重大但尚無羈押之必要,故裁定張嫌「限制住居」,以確保後續司法調查與審判之執行。

四、警方呼籲與業者防護建議
苗栗分局特別呼籲,近期黃金市場價格波動劇烈,吸引不少投機分子動起歪腦筋,以「金包銀」或摻入「銥、錸」等稀有金屬之合金企圖蒙混過關。這類偽造技術日益精進,傳統肉眼觀察或單純水秤法已難以精準判別。
警方建議銀樓業者應採取以下防範措施:
(一)落實身分查核:辦理黃金回收交易時,應確實查驗並登記變賣人之身分證件,並留存清晰監視畫面。
(二)升級鑑定儀器:建議購置精密的「光譜儀」或使用「破壞性檢驗」(如切割、高溫鎔鑄)以確認核心成分,切莫僅憑外觀判斷。
(三)注意異常行徑:對於神色慌張、急於成交、或拒絕進行破壞性檢測之顧客,應提高警覺。

五、結語
本案能於1小時內迅速破案,展現苗栗警方維護治安、守護民眾財產安全之決心與效率。警方再次強調,「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任何侵害他人財產之犯罪行為,警方必將窮盡一切偵查手段追緝到案,以維持社會秩序與金融交易安全。
最後異動時間:2026-05-25 上午 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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