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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駕車攔查注意事項-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所長葉軒甫
發布單位: 資訊科  
毒品駕車攔查注意事項

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 所長葉軒甫

前言
隨著近期臺灣新聞不斷放送,施用毒品後駕車所衍生的問題逐漸在社會大眾眼前浮現,不管是員警到場處理A3交通事故,沒有留意到其中一名駕駛全身顫抖、語無倫次等生理徵候異常,經酒測無酒精反應後,就任渠逕行離去,未料該駕駛在離開現場後,1小時內共釀3起交通事故,再經網路社群平臺流出現場畫面,該駕駛人無明顯外傷,卻有僵直與顫抖情形,甚至起身時還需要扶著路旁招牌維持平衡,手中更是持有電子菸吸食,造成眾多輿論質疑駕駛是吸食新興毒品「喪屍菸彈」。一樣是公共危險的罪名,但毒品駕車的取締,對第一線員警來說是嚴峻的挑戰與考驗。
喪屍煙彈起源及特性
喪屍菸彈主要成分為依托咪酯(Etomidate),本為用於手術麻醉中,作為短效的靜脈全身麻醉劑,因為特性有快速麻醉、放鬆中樞神經的抑制效果,不法分子將其作為替代其他毒品,加上其有許多相似化學特性的藥物(美托咪酯、丙帕酯和異丙帕酯)還有掩蓋氣味加入一般的煙油,使得造價與一般傳統的毒品比較相對低廉,吸食用具使用電子菸,尚難一眼看出正在吸食毒品,上述的種種使得喪屍煙彈大量傳播,據說未添加其他化合物的依托咪酯味道會如同橡膠輪胎燃燒的臭味,但在實務上,個人更常遇見的是帶有淡淡香味但揮之不去的味道,與一般洗髮精、香水的味道有別,有些類似彩虹菸味道變淡的版本。
盤查“喪屍”的技巧與可施用法源
一、 望
於目視可及範圍,察看有無菸彈、電子菸等,相信這是所有員警都會做的事情,但如果只看到電子菸或菸彈,對方又不承認內容物,也不同意現場唾液或內容物快篩,這樣究竟該怎麼做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見持有電子菸本身算一種〝持有專供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過有個但書,電子菸本身就如針筒一樣,有作為其他用途的可能性,發動逮捕時,還是要有其他能夠強烈連結電子菸是犯嫌吸食工具的證據,比如說駕駛人是毒品人口、說話口齒不清或生理徵候與常人有異等具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等客觀事實,擁有上述強烈的連結,再行逮捕較為妥適。
二、 聞
前述有提到,依托咪酯為掩蓋其強烈的橡膠臭味,通常會添加淡香味,如果今天攔查到一名穿著乾淨,打扮體面的駕駛有著淡淡的香味,在排除有車內芳香劑,很難不聯想高機率是香水、口氣芳香劑的可能性,但如果駕駛衣著髒亂,汗臭味瀰漫整台車的情況下,卻聞到一股異樣的淡香,那很明顯當前狀況有違常理,在當事人同意或法律授權的範圍下,應該要更細心的尋找車上有無毒品的跡象。
三、 問
嘗試跟駕駛人多講話,詢問問題,在對話過程中觀察駕駛人是否有語無倫次、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異常徵候,這些對話及駕駛人的反應,全般會被微型攝影機錄下,往後若駕駛人抗辯逮捕明顯有違誤時,錄音錄影的檔案就是最好保護員警的基石與合法發動快篩的依據。
四、 安
在上述的三個步驟中,最重要的還是員警執勤安全,切記莫站在駕駛人正前方或正後方,頭跟手不要進入窗戶後或長時間停留。
攔查毒駕不停的應對措施
「桃園毒駕拒檢狂飆,2路人遭撞飛雙亡。」、「彰化毒駕撞斷所長雙腿。」是最近幾個震驚社會的相關新聞,實務上,簡單的交通違規攔查也有不少會逃逸的民眾,在確保民眾與執勤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執行勤務,三安落實,才是所有勤務的重點。
首先,員警應建立「高風險」之觀念,不宜以一般模式執行攔查。因為毒駕真的太過於頻繁,一旦有攔檢不停,即應提高警覺,並先行通報勤務指揮中心發動攔截圍捕,若追捕發現駕駛人具有毒品、公共危險或其他暴力犯罪前科,更應視案件風險程度調整處置方式,避免貿然接觸而陷入危險情境。
其次,攔查過程應重視現場安全評估及戰術位置運用。員警於示意車輛停車受檢時,應儘量選擇路肩寬敞、視線良好且不影響其他用路人通行之地點,避免於人潮聚集區域、交通流量大之路口或校園周邊等場所強制攔停,以降低嫌犯拒檢逃逸後造成公共危險之風險。此外,員警執行攔查時,應避免站立於車輛正前方或正後方等危險位置,並隨時保留安全距離及閃避空間。彰化毒駕衝撞員警案件即顯示,當駕駛人突然加速衝撞時,若員警位處車輛行進路徑上,極易造成人身傷害,因此執勤時應保持高度警戒,避免將自身暴露於車輛可能衝撞之範圍內。
此外,面對疑似毒駕駕駛人時,應避免過度依賴近距離接觸判斷狀況,而應先觀察車內動態及駕駛人行為反應。若發現駕駛人神情異常緊張、動作不自然、頻繁翻找物品或有刻意隱匿物品情形,應提高風險意識,必要時請求支援警力到場協助處理。尤其毒品施用者可能因妄想或幻覺而將警方視為威脅對象,進而產生攻擊或逃逸行為,因此單警執行攔查時更應審慎評估現場狀況,避免因急於控制現場而導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脅。
另當駕駛人拒絕攔查並加速逃逸時,員警應秉持風險控管及比例原則處置,不宜因求快速查獲而進行高風險追逐。桃園毒駕拒檢造成路人死亡案件,即反映出高速追緝過程可能衍生之公共危險問題。實務上,員警應立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完整回報車號、車型、行駛方向及相關特徵,並善用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系統及區域聯防等科技設備掌握嫌犯動向,由周邊警力共同執行攔截圍捕。現代警政工作強調以科技輔助執法及整合警力運作,相較於單一警力高速追逐,更能有效兼顧執勤安全與公共利益。
最後,員警執行毒駕攔查勤務時,應全程落實蒐證作為,確實開啟密錄器及巡邏車錄影設備,完整記錄攔查原因、駕駛人行為表現、拒檢過程及相關執法措施。除可作為後續刑事偵辦及行政處分之重要證據外,亦能保障執法人員權益,避免衍生執法爭議。綜觀上述案例可知,毒駕案件最大的風險往往不是查獲與否,而是在執法過程中所可能造成之人員傷亡。因此,員警執行攔查勤務時,應秉持「自身安全優先、民眾安全優先、依法執法」之原則,透過審慎風險評估、正確戰術運用及科技輔助執法等措施,在兼顧執法效能之餘,確保執勤同仁及社會大眾之生命安全,方能真正達成防制毒駕及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
結論
隨著科技警政發展日益成熟,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系統等設備,均已成為現代警察執法的重要工具。完整掌握車號、車輛特徵及逃逸方向後,透過勤務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及周邊警力支援,往往比單一警力冒險追緝更具成效,也更能兼顧執勤安全與公共利益。因此,員警應善用科技設備與團隊合作機制,建立「能辨識、能追查、不冒險」的執法思維,以降低執勤風險並提升查緝效能。
另一方面,施用毒品之犯嫌通常配合度低落,因此全程蒐證工作亦不可輕忽。執勤員警應養成密錄器全程開啟、完整記錄攔查及處置過程的習慣,並詳實記載駕駛人異常行為及現場狀況,以建立完整證據鏈,確保後續司法程序順利進行。此舉不僅有助於案件偵辦,更能有效保障執法人員權益,避免因事後爭議而影響執法正當性。
毒駕案件的查緝固然重要,但維護員警及民眾生命安全更應列為執法工作的首要目標。唯有建立正確的風險管理觀念,落實現場安全評估、戰術站位、科技輔助執法及完整蒐證等作為,才能在兼顧執法效能與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有效防制毒品駕車行為。未來警察機關除應持續強化相關教育訓練及實務案例研析外,更應深化同仁安全執法觀念,讓每一位執勤員警都能在安全的環境下完成勤務,平安出勤、安全返隊,進而共同維護社會治安與道路交通安全,落實警察守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核心使命。
最後異動時間:2026-09-11 下午 03: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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