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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警全力查緝毒駕 加碼破獲毒品分裝場-苗栗分局偵查隊偵查佐謝惠芳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苗警全力查緝毒駕 加碼破獲毒品分裝場
苗栗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謝惠芳

近期國內毒駕肇事致人死傷之新聞頻傳,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切與恐慌。究其主因,係俗稱「喪屍菸彈」之新興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氾濫,逐漸成為毒品市場主流。為此,苗栗分局波麗士大人展現鐵腕執法決心,全力執行「全國同步強化查緝毒駕及打擊喪屍煙毒」專案,布線落實、充分掌握情資,於日前成功直搗毒窟,不僅阻斷毒品流入市面,更強力淨化社會治安。
深入佈線精準打擊,查獲大批新興毒品與管制刀械
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日前接獲線報,指稱轄內有不法分子企圖利用新興毒品牟取暴利。經員警不分晝夜、嚴密進行蒐證與跟監,掌握確鑿證據後,見時機成熟,由專案小組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強勢前往苗栗市新東街一處民宅進行攻堅。
警方當場逮捕現年45歲的羅姓嫌犯,並在其住處起獲規模完善的毒品分裝場。現場查扣之證物數量驚人,包括:
一、毒品與原料: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共計471公克、甲酮丙酮混合液。
二、製造與分裝工具:加熱設備卡式爐、工具攪拌器、精準電子磅秤、全新夾鏈袋100個。
三、吸食與販售載具:空菸彈125個、菸彈底倉119個、電子菸主機。
四、不法聯絡工具與違禁品:犯罪聯絡用手機2支,以及依法禁止持有之管制刀械「手指虎」1只。
警方隨即將羅嫌逮捕到案,全案於警詢後,依法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涉犯法條與法規詳解
羅嫌在其住處大量囤積依托咪酯原料並備妥加熱設備、攪拌器及空菸彈,顯有製造、分裝並販賣之意圖。其行為已嚴重觸犯我國多項刑罰法規:
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行政院已於日前將「依托咪酯(Etomidate)」正式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羅嫌非法持有並涉嫌製造、分裝該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同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查獲之毒品數量龐大,警方將持續追查其毒品原料來源及銷售去向。
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警方於現場搜出之違禁品「手指虎」,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明文管制之刀械。
依據該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刀械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於住處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持有者,亦將面臨同條例之刑事追訴(依第14條第3項,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延伸說明:嚴懲毒駕行為之刑事責任
若施用此類新興毒品後仍執意駕車,將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俗稱毒駕罪)。
服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喪屍菸彈」吸食後會導致施用者出現無法思考、肌肉顫抖、身體如喪屍般僵硬或異常扭曲等極端反應,此時若駕駛車輛上路,其行為如同「行走的馬路未爆彈」,將嚴重威脅全體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毒品犯罪不僅嚴重戕害個人身心健康,更常是引發其他重大社會治安事件的根源,往往導致無數家庭破碎。警方將秉持「毒品零容忍」之態度,持續針對新興毒品案件採取「積極查緝、斷根溯源」之強力手段,全面掃蕩幕後毒品組織及分裝工廠,以建立安全無虞的居住環境。同時呼籲民眾,若發現周遭鄰里有可疑人士進出或散發異味,請立即向警方檢舉,共同守護家園,切勿因一時貪念或好奇而以身試法,自毀前程。
最後異動時間:2026-09-11 下午 03: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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