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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宣布違憲-苗栗分局第二組分隊長郭南雄
發布單位: 資訊科  
維基百科查詢「通姦」解釋為:通姦(英語:adultery),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又稱為婚外性行為,是法律和道德性質的名稱。一般指在一定情況下發生而違反法律或道德的人類性行為,通常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部分國家將婚前性行為亦歸類為通姦,少部分國家將女性被強姦也視為通姦。
2020年5月29日下午4點,司法院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第239 條通姦罪違憲,正式除罪化,並且從即日起失效。多名法院法官認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有違憲之虞,司法院大法官5月29日做出第791號解釋,認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正式宣告違憲,終結85年來的通姦罪刑罰。
「刑法」通姦罪有違憲之虞並非首次被提出,2000年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葉啟洲(現為政大教授)承審兩件妨害家庭案件時,曾裁定停止審判向大法官會議聲請憲法解釋;但2002年大法官於554號解釋中,通姦罪是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的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的價值判斷,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對通姦罪宣告「合憲」。又於2015年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妨害婚姻案件,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多年來,外界對通姦除罪化的呼聲不斷,認為通姦罪壓迫女性,因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中提到:「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元配可單獨對配偶撤告,允許只告小三、小王,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因通姦罪遭起訴或定罪的女性比例通常高過男性。
另除罪化僅針對刑法,被害配偶仍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為由,依據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長久以來,我們都把法律當作維繫婚姻及家庭的最後防線,但通姦行為也一直沒有斷絕過,如今通姦除罪後,我們更應該省思婚姻的本質和家庭構成的基礎,許多婚姻都是因為愛而結合,隨著孩子出生,家庭成員增加,責任和義務更成為家庭維繫的基石。大法官最終做出除罪的結論,通姦行為不再受到刑法制裁後,真正的意義不是人人可以通姦,而是雙方夫妻要付出更多的愛和責任來維繫婚姻關係,家庭完整,才能讓社會安定。

最後異動時間:2020-07-29 上午 09: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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