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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罰之外-經濟學家對法學的20個提問讀後感-主任秘書鍾承志
發布單位: 資訊科  
法律規範不了所有的罪,而犯罪也未必受到懲罰,熊秉元教授在本書,引介經濟概念和分析架構嘗試解說法律上的問題,跳脫傳統法律人的思維,確有新意。尤其引用參考座標及時間軸畫分階段的概念,讓我試著從過去的經驗去體會實務的案例。罪與罰之外能夠探討的事物極多,這些年來司法改革總是強調「司法為民」的理念,與犯罪學中修復式正義的和平創建思維,或有相當的連結,認為處理犯罪事件不只從法律觀點,更應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亦即在國家制度保障下,讓加害人、被害者連同社區均需復歸,讓各方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換言之,與以往應然的處罰式管教最大不同,在於關心如何「修補傷害」,而非「懲罰錯誤」,亦即跳脫權威及公權力的司法,轉而建立「以人為本」的新形象。
前面提到書中介紹運用參考座標來處理棘手或法律問題一節,茲以過去經驗分享如下,104年10月我在中部某分局服務期間與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接獲情資重啟調查○○鄉黃姓婦人遭殺害案,本駭人聽聞案件歷時10年未破,幾無相關線索可供追查,惟經秘密證人指證(還有主辦同仁稱遭託夢),加上同仁鍥而不捨、抽絲剝繭,終讓案情重露曙光,將犯嫌繩之以法。就本案而言,犯嫌逃亡多年,終難逃刑罰的制裁;而罪與罰之外,我看到家屬心中多年的傷痛獲得緩解並能告慰亡者在天之靈,犯嫌到案後也稱這些年來擔驚受怕,現在終於能夠好好睡覺。呼應書中所指,在面對案件裁決時二個參考作標,分別是「回頭看」和「往前看」,我也從這方向去探究,回頭看就是檢討過去,往前看就是策勵未來。10年前的時空背景,錄影監視器的建置涵蓋面不足,員警在現場的採證恐不若現今的嚴謹,關聯式分析平臺的資料及建檔也未臻周全,另外未能對犯嫌作後續的跟監及進一步訪查,可能都是需要檢討的原因;但從中我們得到的經驗及策進,則是針對未破重大案件的持續列管追蹤,滾動檢討,再則加強科技辦案,資料建檔,提升採證人員的訓練,務求落實現場跡證的保存及遵守標準作業流程的規範,如此才能勿枉勿縱,確保當事人權益。
另外熊教授在書中多次提及過去懲罰罪行以「除弊」的考量,已漸漸被「興利」所取代。然單就立法、修法的時程永遠趕不上新興犯罪型態的現實面,所以要說以興利為導向,恐不全然。再則書中舉了重罰酒駕當例子,其實這幾年酒駕刑責愈罰愈重,主要就是屢屢發生嚴重死傷之酒駕肇事案件,然酒駕比率似乎沒有明顯降低,顯然法律懲罰的作用有其極限,所以政府基本的態度還是在防弊,以「治亂世用重典」的思維模式。倘如有倡議以科技研發,例如智能汽車酒測防護系統,或增加事前的行政管理,例如管制餐飲業者販售酒精飲料的時間,或是提升對現行酒駕服刑者的矯正措施,或許才能減少酒駕情事,真正做到興利的層次。
法律的經濟分析,不可諱言對習法者創造出另一種思考方式。誠然不同領域的結合,引發的火花和激盪就是「其實妳不懂我的心」。以經濟的觀點來分析法律,或許非完全沒有問題,但是,如果能運用經濟分析來清明法律的盲點,而且能更貼近實務的需求,那有何不可。站在法學追求「公平正義」的理想上,以及經濟學倡言「效率」的大旗下,建構一個「有效率」之「公平正義」的社會,應該是大家所樂見的。讀書讓人保持思想活力,讓人得到智慧啟發,試試換位思考,試試從別人的角度看事情,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在職場生涯上也許會更圓滿。
最後異動時間:2020-07-29 上午 09: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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