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勤安全」E化教學影片觀後感與啟發-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所長楊秉學
公布日期:2020-12-08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壹、前言
執勤安全一直是警界相當關注的議題,員警駕車安全便是執勤安全中的重要一環,亦是員警執勤必定遇到的課題,概因警察執勤使用警用巡邏(機)車頻率高、時間長,加之當前交通繁雜致道路環境瞬息萬變且其他用路人未必禮讓,即便警察依規開啟警示燈、警鳴器行使交通優先權,尚難確保不會發生交通事故,更遑論因應特殊情況而追緝車輛!況且倘發生員警事故不僅須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處理事故現場、後續和(調)解事宜乃至於爭議不止而要上法院訴訟等,若遭判定負有主要肇因或經媒體負面報導等,更有損警察專業形象及優良警譽。
就在本(109)年8月2日警界又發生員警駕車之憾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某警員於該(2)日接獲報案,與同事分別騎乘3輛警用機車趕往支援打群架現場,該員騎乘警用機車行經路口時,雖鳴笛並開啟警示燈,惟仍遭無照騎車之少年騎車撞上,致該員重創當場失去生命跡象,救護車立即送往醫院急救,後經搶救雖恢復心跳,惟昏迷指數仍只有3……這案例係社會各界均不願發生之憾事,更揭示員警駕車安全的重要性。
爰此,為追本溯源從根本提升員警駕車能力、建立員警良好駕駛觀念,以消弭員警交通事故發生,內政部警政署籌(監)辦拍攝「員警駕車行駛交通優先權注意事項」及「員警執勤追緝車輛」E化教學影片並列為常年訓練教材,要求各單位利用各類勤前教育及集會場合加強施教,以強化員警執勤安全觀念。
貳、教學影像內容簡介
綜觀「員警駕車行駛交通優先權注意事項」及「員警執勤追緝車輛」E化教學影像內容,分別針對員警執行勤務駕車甚或因應緊急任務行使交通優先權及追緝車輛所可能遇到的狀況及因應措施加以解析,分述如下:
◎109年員警駕車行駛交通優先權注意事項(影片總長:5分20秒)
一、 員警執行緊急任務時,得同時啟用警示燈或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換言之,行使交通優先權發動前提,在於同時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
二、 出勤前:先檢查警示燈及警鳴器是否正常運作。
三、 執(出)勤過程中:
(一) 應注意周邊人車,與車輛保持安全間隔。
(二) 當車速越快,視野角度越小,辨識事物的效果越差。
(三) 遇紅燈需通行時:
1. 先行預做煞車準備。
2. 擺頭左右查看確認周邊來車。
3. 採取必要的減速或暫停。
4. 確認安全無虞再行通過。
四、 交通違規拒檢逃逸之作法:依違規行為事後逕行舉發;原則不追車,安全最重要!
◎員警追緝車輛探討(影片總長:13分03秒)
一、 攻勢勤務兩大重點:交通違規稽查(無強制力)、可疑人車盤查(有強制力)。
二、 追緝車輛遭遇的問題:
(一) 生理上的問題(視野)。
1. 腎上腺素提高,只專注在犯嫌身上,忽略周邊人、車。
2. 車速越快:視野角度越小,辨識或觀察兩側事物的效果越差,危險性提高,易造成用路人或他人。另當周邊視界小於40度時,即衍生「坑道視覺」,可藉由頭部左右擺動獲得補償。
(二) 心態上的問題(保持安全距離的兩難):追車距離越遠越安全,卻也無法追上攔停對方;當追車距離越接近,相對越能追上攔停對方,惟不確性因素及相對危險性提高。
三、 程序法令不熟悉:
查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相關規定及條文立法目的,上述法條僅授權員警針對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而逃逸,其追蹤手段係為達成稽查目的,並未授權強制力,爰此,應依各違規行為事後逕行舉發處罰外,另再加掣開不服稽查逃逸之違規行為,絕非強制攔下違規者而令警民均陷入危險情境中。
四、 尾隨待機重要程序及結果:
(一) 通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並請求其他單位支援攔截圍捕。
(二) 立即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啟動道路優先權。並確認密錄器、行車紀錄器是否運作,俾利全程錄影蒐證。
(三) 同仁在後保持安全之適當距離向前追躡、開始尾隨,並觀察、評估現場狀況,等待適當時機再上前攔停。過程中可利用哨音、警報器、攔停手勢、喝令等方法示意停車受檢。
(四) 尾隨之結果:
1. 選擇適當時機攔停:當對方陷入車陣、進入死巷、車輛故障等導致車速降低或停車時。
2. 倘無適當時機攔停:當對方車速過快,攔停風險升高,詳細記錄對方車號、特徵、違規事實,應適時放棄尾隨,後續依違規行為逕行舉發。
3. 合理懷疑升高:當對方有異常行為,如單純交通違規卻冒險蛇行、闖紅燈或逆向行車等,此時該車已成為「已生危害或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實施攔停並實施相關措施,在遵循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嚴正實施強制力。
五、 盤查車輛錯誤觀念:
(一) 執勤員警為制止車輛逃逸,朝行進中的車輛輪胎射擊,伴隨不確定性致該車駕駛及他人等危險提高,且未能達到攔停車輛目的,提醒同仁不得隨意開槍。
(二) 部分員警對於交通路權觀念欠熟悉,追緝車輛時未保持安全距離、行經路口未注意行車管制號誌,而遭其他車輛撞擊致生命身體遭受危害。
(三) 攔查追緝車輛,切莫將警用車輛停置於攔停汽車行經路線,倘該車欲逃逸衝撞時極可能肇致執勤員警受傷。
六、 追緝車輛最困難的一課:放棄!
(一) 取締交通違規的追蹤稽查,不等同於可疑人、車盤查。
(二) 尾隨待機,同仁不要隨意追車,易造成當事人及自身執勤安全危險性。
(三) 適時追車放棄,而依據行車紀錄器及秘錄器蒐證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參、行車安全最佳解方-「防禦駕駛」
相信大部分用路人均心有所感,即便再如何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路權原則,駕車行駛道路仍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茲因道路環境包含人、車、路等三要素,且分別牽涉太多不確定性,均可能令用路人陷入危險情境,倘用路人能對當下所處環境中危險因素即時察覺並具備良好防禦認知能力,那麼發生意外的機率就會降低許多。爰此,有別於傳統「安全駕駛」思維侷限於用路人遵循各項交通安全規則及路權原則,強調防範未然並應用在預防行車交通事故的「防禦駕駛」觀念應際而生。
「防禦駕駛」強調用路人應有敏銳的危機意識,透過覺察及預測接下來可能發生危險意外的情境,及時採取必要、合理及有效的措施來防止事故發生。換言之,防禦駕駛不僅提倡用路人要能安全駕駛,更強調用路人要有自行避免意外發生的能力。
防禦駕駛與安全駕駛從下列兩個情境即可簡單區分兩者之涵意與精神:
一、 用路人看到行車管制號誌(紅綠燈號誌)時:
(一) 「安全駕駛」著重於用路人遵守號誌指示通行,即每位用路人都應依遵循紅燈停、綠燈行之用路原則。
(二) 「防禦駕駛」著重於當用路人看到綠燈時,要能想到其他用路人有違規闖紅燈之虞,甚至是號誌可能故障之認知,是以,即便此時具有道路優先使用權(路權),仍應有危險意識並衍生因應對策,可適時採取減速及其他防範措施。
二、 當直行車看到轉彎車時:
(一) 「安全駕駛」意指當用路人駕車直行時,倘見對向一部車輛欲左轉,依據路權原則,直行車有先行的權利,轉彎車應該要禮讓直行車。
(二) 「防禦駕駛」所著重的地方在於,即使直行車有優先路權,惟見前方有轉彎車時,仍應先察覺對方是否有「不禮讓或搶快」可能性,並適時採取減速、預作煞車或放棄優先路權的作為,以避免事故及確保自身安全。
「防禦駕駛」雖然看似一種態度,也有人認為它是一種開車哲學,但無論如何,防禦駕駛絕非口號,需要用路人建立起敏銳觀察及危險預測能力,當習慣養成自然即可得心應手。尤其警察執行各項勤務,甚或執行緊急任務需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行使交通優先權,為保障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員警應確實養成「防禦駕駛」之駕車觀念,切莫將自身的行車風險交付他人的手中,萬萬不得再抱有「只要自己不違規就不會發生意外」及「所有用路人都會禮讓巡邏車先行」的錯誤觀念。
四、觀後感與啟發
所謂「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實在良有以也,此前諸多員警交通事故之慘痛案例,係我們分析原因並加以檢討策進的優良教材,內政部警政署亦持續推出相關「執勤安全」E化教學影片,俾供各單位同仁觀覽,提醒同仁養成正確行車觀念。另警示器及警鳴器雖乃當前巡邏(機)車必定配置之安全設備,具備警示及報警之功用,亦係眾多同仁執勤保障安全之依靠,惟在當前交通繁雜致道路環境瞬息萬變的背景及其他用路人未必禮讓巡邏(機)車的前提下,吾等除應確實掌握其使用時機及要領外,切莫過度仰賴警示燈、警鳴器提供之安全保障,且吾等應養成防禦駕駛觀念、不斷精進自我駕車技術並恪遵「執勤三安」原則及合理運用「尾隨待機」,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執勤(駕車)安全並同時兼顧其他用路人安全,方能建立警民優良用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