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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違規駕駛汽、機車法令修正規定-交通隊警務員陳俊吉
發布單位: 資訊科  

一、緣由:

    根據統計未成年無照騎機車發生事故,每年平均死亡4、50人,受傷數更達6、7千人,青少年年輕氣盛、追求刺激,常愛騎快車,加上無照、駕駛技術不純熟,致易出事,呼籲未成年愛惜生命,勿違規上路,家長也要多留意孩子在外動向。鑑於無照駕駛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爰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之處罰,修正罰鍰為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並移置保管該汽車,以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

    大型重型機車較普通重型機車有更高駕駛訓練及考驗要求,且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如駕駛人僅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即駕駛大型重型機車,具有一定危險性,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比照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之罰則處罰。再參酌現行同條例第35條有關酒駕、吸毒駕駛累犯之處罰,增訂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5年內違反2次以上者處以最高額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再增訂第4項規定年滿18歲者無照駕駛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提升其安全用路觀念。

二、全台現況分析:

   交通部道安委員會統計,13歲至17歲無照駕駛機車(含大型重機)發生交通事故,於30日內死亡及受傷人數,104年46人死亡、7,335人受傷;105年50人死亡、6,581人受傷;106年57人死亡、6,421人受傷;107年52人死亡、6,662人受傷;108年43人死亡、6,827人受傷;109年58人死亡、6,960人受傷,分別較去年同期增15死、133傷。

  1. < >年10月15日提案修正法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領有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兩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 鑑於無照駕駛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爰參酌現行條例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之處罰,修正罰鍰為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並移置保管該汽車,以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
    • 大型重型機車較普通重型機車有更高駕駛訓練及考驗要求,且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如駕駛人僅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即駕駛大型重型機車,具有一定危險性,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比照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之罰則處罰。
    • 參酌現行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酒駕、吸毒駕駛累犯之處罰,增訂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五年內違反兩次以上者處以最高額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
    • 修正第四項規定年滿十八歲者無照駕駛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提升其安全用路觀念。
    • 原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為第五項及第六項。
    • 修正第六項加重汽車所有人允許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之處罰為吊扣牌照一至六個月。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兩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 修正第一項增訂移置保管該汽車之規定,以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
    • 增訂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兩次以上者處以最高額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
    • 修正第三項加重汽車所有人允許違反第一項規定之駕駛人駕駛其汽車之處罰為吊扣牌照一至六個月。
     

    四、結論:

        近年來無照駕駛肇事的死傷人數,已超過酒駕肇事死傷人數,無照駕駛駕車上路危險程度遠高過於一般駕駛者,已造成公共安全之莫大威脅,因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比照酒駕者規範。

        再比對肇事發生率,無照駕駛肇事的傷亡交通事故發生率高達百分之二十,而酒駕、毒駕的傷亡車禍發生率則約近百分之六;如以傷亡率比對,無照駕駛傷亡率為百分之七,酒、毒駕駛傷亡率為百分之三。

        顯示無照駕駛造成的公安問題,不亞於酒、毒駕肇事,嚴重威脅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呼籲國人勿存「僥倖心態」,並養成持照駕駛觀念,以期維護交通行車安全,確保本身及他人安全。

最後異動時間:2021-03-23 上午 1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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