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新聞的感想--醫療暴力-局長室局員陳鏡華
公布日期:2021-09-01
發布單位:
資訊科
一則新聞的感想—醫療暴力
局長室 局員陳鏡華
新聞
自由時報110年6月2日報導: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日前發生確診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的病患,持刀砍傷3名護理師的醫療暴力案件,全案現由新北地檢署調查中。對於疫情期間,醫護面臨高度壓力的緊張時刻,竟出現醫療暴力案件,高等檢察署已指示全台各地檢署承辦醫療暴力專責小組,從嚴從速查辦醫療暴力案件,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高檢署表示,已函令所屬各地檢署,對於轄內醫療暴力案件,應從嚴從速偵辦;被告情節重大者,應向法院聲請羈押;案件偵結時,依醫療法規定並參酌具體個案情節,從重求刑。新北地檢署昨表示,已分案並指派防疫專責檢察官,從嚴、從速偵辦雙和醫院醫護遭醫療暴力一案,維護醫護人員執行業務的安全與尊嚴,並保障社會大眾的身體健康,避免出現防疫的破口,待涉案的洪男符合出院及解除隔離條件時,將立即進行後續法定程序處理。
除了雙和醫院前天發生確診患者在負壓隔離病房砍傷3名護理師一案外;台大醫院昨也傳出確診個案無視隔離規定擅離病室,還故意扯掉醫護人員的隔離裝備,甚至以體液汙染公共環境的鬧事事件,確診病患接連在病房內發生脫序行為,無形之中也加重了前線醫護的壓力,台大醫院及醫護團體昨天也公開譴責醫療暴力,強調「醫療暴力零容忍」。
涉持刀砍傷雙和醫院3名護理師的62歲洪姓男子,因確診武漢肺炎,目前仍隔離於雙和醫院,由警方24小時輪班戒護中,據了解,洪男被捕後,因情緒不穩,院方即對他注射鎮定劑,並予以雙手上銬,雙腳嚴實綁上布帶固定,以免洪男再度逞兇。
醫療暴力現況
醫療暴力頻傳,發生病人或其家屬對醫療人員怒罵甚至出手打傷醫療人員。然單就刑罰角度論斷該行為,其僅係侮辱或傷害醫療人員。但就更深層面來看,醫療暴力不僅僅對醫護人員造成危害,也損害醫護人員、病患或其家屬權益,特別是當醫護人員正執行救護時,其嚴重性及危險性更是難以估計。醫院是治療疾病、恢復健康的場所,病人家屬及醫護人員理應站在同一陣線,對抗疾病的威脅。然而,如果醫護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受到言語威脅,甚至人身暴力對待,不只健康或安全受到破壞,更有可能干擾醫療運作,影響病人治療。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2018年發生303件、2019年發生322件、2020年發生169件醫療暴力事件。每年平均約發生265件,每不到兩天就發生一次暴力事件,顯見醫療暴力情況相當嚴重。
醫療暴力原因
對於犯罪之防止,可以早期找出潛在性犯罪之危險因子,並加以干預,以避免犯罪之發生。是以,就醫療暴力原因探討,許多醫療人員將之歸咎於民眾求醫時「過度擴張的消費者心態」,並連結到健保「俗擱大碗」與高度的醫療可近性,目前健保制度創造醫療的廉價與便利,卻讓少數觀念偏差的民眾將醫療視為廉價的服務或商品,自認為已繳交健保費及掛號費,就有權利對醫護人員頤指氣使,若不順其意動輒怒罵、恐嚇甚至毆打,不知尊重醫護專業及感念能享受的健保利益,也嚴重影響國內醫療環境及其他病人就醫權利。根據衛生福利部2014年統計數據,有18.3%的醫院員工,在職業生涯中曾遭受過肢體暴力,有高達63.7%的員工在最近一年曾遭到肢體暴力,誇張的是,居然有36.4%的醫院員工,曾遭到5次以上的暴力行為。另2017年台大醫院安全室主任石富元醫師的統計:「醫療暴力類型:74.3%為不友善不合作的態度、12.3%為言詞辱罵、3.9%為重度暴力或使用武器;暴力事件的處理結果:79.7%需要進行約束或壓制、13.4%言詞解釋勸導即可、5.6%需要通報警方處理。」
規範條文
對於醫療暴力發生刑法上之處罰,有刑法及醫療法(特別刑法)兩種規定,然而這兩種差異性究竟為何?醫療法規定內容與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同構成要件相比,其處罰規定是否有明顯差異,分析如下﹕
一、醫療法第24條第2項
(一) 條文內容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二) 罰責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 處罰上之疑義
1. 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比較
本條文構成要件為「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該條文係為「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之處罰規定,其條文屬性為「行政罰」,其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類似,該條文在醫療法2014年修法理由提到「第24條第2項如未涵括部分,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之規範」,然就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第1款兩者構成要件比較顯然醫療法規定手段「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較「滋擾」情節為重,但處罰效果,醫療法卻為「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顯然低於社會秩序維護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且因「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這些行為與刑法上規定相類似,則將發生案件先行移送法院審判,若判無罪卻無後續追蹤處罰。
2. 與刑法比較
對於該條文構成要件「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其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然其構成要件與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更為接近,然而兩者相比,強制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並且處罰未遂犯,顯然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處罰明顯薄弱許多,且醫療法規定之行為與刑法第304條及第305條規定,其類似之處顯難明確區分,且該事實經提告後均有成罪。
二、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
(一) 條文內容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
(二) 罰責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三) 處罰上之疑義
就本條而言,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至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其為標準的結果犯,然就其與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353條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至令不堪用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於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醫療法上之罰責顯然低於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與毀損文書罪罰責相當。
三. 醫療法第106條第3、4項
(一) 條文內容
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
第4項
犯前項(第3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及致重傷者。
(二) 罰責
第3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處罰上之疑義
本條文與刑法上之妨害公務執行相類似,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
然而就妨害公務規定尚有幾項規定,刑法第135條第2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136條﹕「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或脅迫之人,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處斷。」
結論
在COVID-19病毒肆虐的情況下,第一線的醫療人員辛勞令人心疼,為了全體國人的身體健康辛勞的付出,在此情況下更應保障醫療人員的職場安全,近年來幾件重大醫療暴力均喚起國人重視,也經過幾次修法,然條文之規定仍須有執法單位的強力執法,同仁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嚴辦醫療暴力者,給予醫療人員安全的醫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