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新聞的感想-局長室局員陳鏡華
公布日期: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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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
新聞內容
ETtoday新聞雲110年9月30日:「桃園市一名梁姓老婦人(73歲),本月4日到位於中壢區民權路上1間果菜行買菜,拿了1把價值30元的青蔥忘了付錢,走出門口時被店員發現,將她叫回店內。梁婦當下要拿錢結清,店員堅決不收還報警,而警方到場後,將她從果菜行一路帶上警車,上車後又將她銬上手銬,從菜市場到警局,街坊鄰居全看得一清二楚,讓老婦人相當受傷,『怎麼當下只是腦筋不好使,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我真的只是忘記,那天我身上帶著3萬多元的現金,警察都有看到,我要拿菜錢給他(店員),他就堅持不收。』梁婦回想當時狀況,緊握的手不斷顫抖,而梁婦的兒子坐在旁邊,看著年邁的母親,眼中滿是不捨與心疼。還原當時的狀況,老婦人到該間果菜行想要買菜,但是正逢颱風天,果菜行內沒有太多的蔬菜,她隨手拿了一把蔥放到菜籃內,之後又在店內東逛西看,卻忘記還沒付錢,就往門口走,這時店員看到梁婦,馬上將她叫了回來。驚覺自己忘記付錢,梁婦馬上拿出百元鈔票,要交給店員將欠款結清,但店員卻堅持不收錢,2人在店內為了這張百元鈔票推來推去。『我要拿錢給他,他們就是不收,一直罵我,還要我找家人來。』梁婦說,雙方就這樣在店內僵持不下,接著她被帶進店面後方的小房間,老闆娘也加入戰局,對著她瘋狂飆罵,店員還頻頻大聲喝斥,叫她要兒子『出來處理』。梁婦不解,『我身上有帶很多錢,幹嘛一定要我兒子來。』由於梁婦的兒子當時遠在越南,無法馬上到場,最後店家報案,中壢興國派出所出動2台警車,停在距離果菜行約200公尺的路口,員警到果菜行內將老婦帶回,一路拉著梁婦在路上走相當屈辱,這短短的距離成了老婦人心中過不去的坎,直至今日她仍無法忘記那一天的屈辱。
『我很配合警方的作為,當下也願意到派出所去,但為什麼要把我上銬,真的好丟臉。』梁婦心寒表示。梁婦兒子也說,『我知道我們錯在先,但是他們不能這樣抝人,我媽媽都說要付錢了,而且當時她只是走到門口而已。』看到老母親回到家後,每天都坐立難安,甚至會恐慌得睡不著,做兒子的真的很心疼。
針對遭控執法過當一事,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表示,當時接到報案後,隨即派員前往,當下梁婦雖有表示願意拿錢將欠款結清,但由於《竊盜罪》屬公訴罪,因此警方仍需依法辦理。警分局解釋,當下並無馬上將梁婦上銬,而是將她帶上警車、載返駐地時才上銬。此外,該店家是否時常因為顧客忘記或者漏付款而報警,警方則說,是有接過該間店家幾次報案,但頻率不一定。同時本刊也致電該間果菜行詢問當時狀況,老闆表示,『梁姓婦人偷竊是事實,當時依法報警,會請她通知兒子到場,是為了告訴他老婦人的狀況,並沒有要敲詐,而小房間只是暫時讓她在那邊。』老闆澄清,『我的出發點只是希望能夠和平處理這件事,不希望她吃上官司。』周遭店家知道此事後,向老婦人家屬透露,這間果菜行遇到忘記付錢的老人常報警處理,甚至還有人付出萬把塊才將自家長輩『贖』回家。『事後我們有去(果菜行)附近的店買東西,他們知道我媽媽的事情,說這間店已經發生過好多次這種事,他們不會讓客人付錢走人,都會要他們的家人來處理。』梁婦的兒子向記者表示。除此之外,鄰近店家還向梁婦家屬透露,這間果菜行在當地相當有名,每年都會發生好幾起這種事件,之前有一個阿伯跟這間店買了好多菜,之後只有一把菜沒有算到錢,店員就要阿伯叫他開公司的兒子到場,那次就花了3萬多塊,才把阿伯帶回家。
本刊調查,梁婦兒子在越南開設成衣工廠,家境相當優渥,9月4日正逢璨樹颱風來襲,梁婦為了張羅一家大小的三餐,仍冒雨出門買菜,她到中壢區民權路上1間果菜行,離開時卻因1把忘了付錢的青蔥而成為階下囚。『老人家有時候會忘東忘西的,我拿了那把蔥,就直接往門外走,才剛出店門口老闆就叫我回來。』梁婦回到店內後,馬上發覺手中的葱忘記付款,當下拿出百元鈔票,想要把款項結清,但老闆卻打死不收錢。對此,本刊求證果菜行業者,老闆表示,『會要求小偷家屬出面處理,是希望能夠和平處理此事,並且讓家屬知情,預防小偷下次犯案,並非是要向人敲竹槓。』老闆娘則說,『不管是不是忘記,偷就是偷了。』此外果菜行老闆表示,因為當下梁婦說家人都不在家,最後才會報警。而針對鄰居指稱有阿伯家屬花錢贖回自家長一事,老闆則堅稱沒有藉故敲詐,『那個竹科老闆是來道歉的,並沒有給錢,的確有的小偷家屬事後會包幾千塊紅包給我們,希望我們不要追究。』
員警執法是否過當
員警將該名婦人帶上車後,給予上銬,乃至後續移送地檢署,整個執法過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9之1:「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前二項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因本案係店家發現竊盜行為,而報警處理,警察到場確認事實是否構成竊盜要件,如同本案符合竊盜客觀構成要件,即無斟酌餘地,依法應予以偵辦並移送。然本案關鍵點在於上銬行為,在此員警為免犯罪嫌疑人脫逃,予以上銬並無違法或過當情況,並於上車後始予以上銬,對犯罪嫌疑人之名譽有兼顧之情形。是以,依此對於現行犯之作為並無執法過當。
婦人行為是否符合竊盜及現行犯
反觀,本案其實於日常生活中很常發生,或許真的忘記,其實就客觀要件,未支付金額而就物品移置個人權力支配下,就是竊盜行為,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此案就客觀而言,可能成立竊盜未遂案件。但就主觀上,就有顯著爭議,在於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觀犯意,是否有竊取他人物品之意圖,如有方成立竊盜未遂,若無,則並非竊盜罪所論。
本件事發地點為一果菜販賣行,其內陳列各式水果蔬菜,任由顧客於賣場內自行挑選、拿取商品、放置於購物籃(車)或握持於手中,顧客於通過結帳櫃檯之前,得於賣場內自由拿取或放回商品,甚而在通過結帳櫃檯之際,仍得向賣場人員表示放棄對某種商品之交易,而賣場內商品縱得由顧客自行拿取,惟賣場經營者對於賣場內未經結帳之商品仍有包括性的持有意思,且依賣場內商品之陳列方式、位置、數量、分類均由賣場經營者決定,亦不允許顧客在賣場內逕予消費使用商品,如顧客有毀損、消費之情形,賣場人員得當場要求顧客結帳之經營模式,堪認賣場經營者對於其內商品係具有支配事實,尚不因顧客在賣場內拿取(或破壞)某項商品,即對賣場經營者之於商品的持有關係產生影響,但若將該商品帶離商場,離開應付費之櫃台,就客觀而言則已經破壞賣場店家的支配,就有發生竊盜之客觀行為,故本案婦人若已經離開該結帳櫃檯或賣場,則恐已經構成竊盜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結論
本案就所有客觀上之行為,婦人可能因破壞店家實際支配權而涉嫌竊盜罪,警察機關對於客觀上有竊盜行為之現行犯予以上銬,並為顧及犯罪嫌疑人之身分名譽於車上上銬,該行為並無不妥。然該行為則呈現兩面情況,可能婦人真的忘記結帳,甚至後續檢察官偵辦後不起訴,更是造成婦人心理陰影。但另一方面,店家未免同樣情況發生,而營業上損失,實則兩面問題。至於警察上銬作為,則顯難要求警察不能上銬,因為若發生犯罪嫌疑人逃跑甚至自傷情況,顯非警察所能承受之責任,對於本案,只能提醒所有人,離開商場務必注意有無未結帳之情形,以免後續麻煩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