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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隨筆 -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 警員周芸羽
發布單位: 資訊科  
記得報到第一天對派出所的一切都感到誠惶誠恐,幸好所內的所長、副所長、學長都很親切地幫助我粗略了解所內環境,期待接下來為期半年的實務訓練能夠增廣見聞,盡量累積自己處理事情的實力,令日後下單位時能夠獨立作戰。 實施酒測標準程序在學校受訓上課時略知一二,但對於移送酒測值0.25毫克以上之酒駕現行犯不甚了解,某晚移送酒駕公共危險犯時,受限24小時拘留時間,學長們利索地處理文件程序,並將其移送偵查隊拘留待明日再送往苗栗地方檢察署,並深刻體會檢警共用24小時的分秒必爭,如何在有限時間俐落地完成一切移送卷宗,實在需經驗的累積以及前輩們的提點。而看著學長們互相幫忙讓移送程序更加順利,更加感受到警察是個團體工作,在某種程度不比一般公務人員可以單槍匹馬。另外也了解到移送和函送的差異性,若是函送的案子較無時間的急迫性,案子相對可處理地較完善。 所長安排我至車禍處理小組實習時,更是開啟我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的一大學習機會,每次看著學長們用visio繪圖軟體系統繪製現場圖都覺得簡單,實際操作後發現有許多小細節。例如:需細部微調距離、註明各路口通往路名、現場摘要描述應客觀精確有力及圖表需和現場力求一致等等。 猶記得有次在轄區內處理自撞的車禍事故,因為事故路段車流量大、車速快,又位於轉彎處是來車的行車盲點,故於後頭指揮交通時都心驚膽跳,也注意指揮者手勢和態度要明確不猶豫才能使行車者獲得正確引導。而一般都是碰觸到開車或騎機車的酒駕者,當第一次接觸到騎自行車酒駕情況時覺得非常有趣,因人力腳踏自行車不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動力交通要件,若超過酒測值0.25毫克無法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但仍具行政責任,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1項4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1項7款,若酒測值達每公升0.15毫克可處300到600罰緩。而因應108年新修正公布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述的構成要件及處罰也隨之更改,警察身為執法者應隨時注意法律的制定動向,以避免執勤過程中遭質疑執勤之程序內容。 這半年的實務訓練讓我受益良多,除了上述曾經發生的事情外仍有很多不可言喻的心情。過往未參與警察體系時知道民眾都習慣找警察背書,而在這半年實務訓練期間更加體會,在處理案件時需明確表達職權立場,以免公親變事主。 在實務訓練期間更令我體會到「帶人要帶心」這句職場江湖話語,勤教或上班時所長、副所長、學長都會告訴我們警察是需團隊合作的,避免當獨行俠和與人交惡是很重要的,畢竟當碰到需協力幫忙案件時別人才會願意出面協助,而這些全是平時需建立好的關係。自古以來有句話說:做人比做事難,我想不管是什麼體制,乃是我們在職場上重要的課題之一。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24 下午 01: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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