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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執勤安全─員警使用警示器、警鳴器之時機及要領- 苗栗分局第二組巡官楊秉學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前言

執勤安全一直是警界相當關注的議題,駕車安全便是執勤安全中的重要一環,亦是員警執勤必定遇到的課題,概因警察執勤使用警用巡邏(機)車頻率高、時間長,加之當前交通繁雜致道路環境瞬息萬變,即便警察依規開啟警示燈、警鳴器,尚難確保不會發生交通事故,更遑論警察未必始終專注駕(騎)車!況且倘發生員警事故不僅須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處理事故現場、後續和(調)解事宜乃至於爭議不止而要上法院訴訟等,若遭判定負有主要肇因或經媒體負面報導等,更有損警察專業形象及優良警譽,爰此,如何追本溯源,從根本提升員警駕車能力、建立員警良好駕駛觀念,以消弭員警交通事故發生,一直是內政部警政署的工作重點。 此外,同仁常有錯誤認知,潛意識認為使用警用巡邏(機)車,便有高人一等的感覺,只要啟用警示燈便享有特權而可極大程度漠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甚至覺得振響警鳴器便可無所顧忌追緝逃犯、現行犯或趕赴緊急事故現場,渾然不知此等觀念實與內政部警政署函發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考核要點)內文相悖。為導正同仁使用警示器、警鳴器錯誤觀念,以下就警察人員執勤期間啟用警示燈、警鳴器之時機及要領加以解析,俾供同仁參照,於執勤期間合理使用警示器、警鳴器以確保行車安全。

※有關警察人員執勤中使用警示器、警鳴器相關條文解析

一、 執勤中警示燈或警鳴器之啟用,係依據考核要點第2點規定:

(一)員警執行緊急任務時,得同時啟用警示燈或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上開緊急任務分述如下: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緝捕現行犯、逃犯。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二)員警執行非緊急任務(一般性任務),得僅啟用警示燈惟不得任意鳴響警鳴器,上開非緊急任務(一般性任務)分述如下: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三)查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啟用警示燈、警鳴器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警備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道路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執行任務中之警備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按內政部警政署訂定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2點第2款規定,維護本身安全時,得啟用警示燈)。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3項規定略以: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機車行駛車道及轉彎應符合標誌或標線規定行駛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各款:汽車聞有警備車執行緊急任務之警號(警鳴器聲響)時,應依規定避讓行駛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 5、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警備車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相關條文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執勤期間啟用警示燈、警鳴器之時機及要領分析比較,如下表所列: 執勤期間啟用警示燈、警鳴器之時機及要領分析對照表 使用 設備 同時啟用警示燈或警鳴器 僅啟用警示燈(未使用警鳴器) 法律 依據 1. 考核要點第2點第1款規定。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 1. 考核要點第2點第2款規定。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3款、第99條第3項及第113條規定。 時機 執行緊急任務 執行非緊急任務(即一般性任務) 情境 種類 1. 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 緝捕現行犯、逃犯。 3. 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4. 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1. 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 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 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 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5. 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交通 使用權 僅得行使交通「優先」權,而非交通絕對權。 無交通優先權之適用(視同一般車輛行駛於道路上之路權)。 其他讓車輛避讓依據 車輛聞巡邏車執行緊急任務之警號(警鳴聲)時,應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3項各款規定避讓行駛。 尚無法律明文規定巡邏車僅啟用警示燈時應避讓行駛。 肇事 責任 執行緊急任務啟用警鳴器自有信賴原則之適用(信賴其他車輛將依規避讓),爰課予行車應注意之義務較一般正常行駛狀態者為低。(原則上仍客觀審酌注意義務實行之程度,並據以研判肇事責任,無法完全避免肇事責任)。 視同一般正常行駛狀態之車輛,客觀研判肇事責任。 功能 1. 警示燈具夜間加強警示作用(日間警示效果較差)。 2. 警鳴器具響亮聲響,提醒用路人巡邏車輛執行緊急任務之效果強烈。 使用 限制 1. 警示燈使用較無限制,惟應衡量亮度,原則上以不影響其他車輛行駛為宜。 2. 警鳴器只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方得使用,且啟用時應符合比例原則 注意 事項 無論是啟用警示器或警鳴器均未必絕對保障安全,至多僅有行使交通優先權之適用,仍應善盡行車義務,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歸納分析:

一、同時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未必絕對安全,僅表示行使交通「優先」權,倘非執行緊急任務,自無交通「優先」權之適用,且應特別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二、啟用警示燈或警鳴器應符合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務必恪遵比例原則,切勿濫用;另夜間建議開啟警示燈加強醒目度,提醒用路人注意。 三、執行緊急任務同時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未排除行經交叉路口應盡行車義務(如:減速慢行、轉彎應打方向燈等),爰行經路口尤應善盡應遵行之行車義務,確認行車安全無虞,再行穿越。 四、緝捕現行犯、逃犯或趕赴緊急事故現場應恪遵警示燈或警鳴器之使用,避免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疏未使用而遭民眾誤解,衍生後續社會輿情及新聞議題。 五、業務單位應落實員警駕車安全宣導,遇案利用各項集(機)會製作案例提醒同仁引以為鑑,並針對警示燈及警鳴器使用之要領及時機加強宣教,提醒同仁勿因貪圖一時便利而濫用,養成同仁遵守交通規則之習慣。 結語 警示燈及警鳴器乃當前巡邏(機)車必定配置之安全設備,具備警示及報警之功用,在當前交通繁雜致道路環境瞬息萬變的背景下,吾等自應確實掌握其使用時機及要領,務求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執勤安全並維持執法公信力。然而吾等在執行勤務之際,切勿過度仰賴警示燈、警鳴器提供之安全保障,惟有合理使用警示燈、警鳴器,加上同仁不斷精進自我駕車技術、養成防衛駕駛觀念並恪遵「執勤三安」原則及「尾追要項」,才能在確保自身無駕車安全之虞,同時兼顧其他用路人安全。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26 下午 12: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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