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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聚眾鬥毆之防處作為-從破窗理論探討- 苗栗分局二組組長盧彥廷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壹、前言

近年來,由於道德觀念逐漸式微,青少年行為已然質變,暴力隨之而起,常因細故持械互相鬥毆,甚或波及無辜旁人,情節怵目驚心,幾經媒體擴大傳播,造成社會大眾治安不佳觀感,社會冀望警察擔起防制聚眾鬥毆責任日益加重。在我國,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均投注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各項防制措施,不僅積極宣導,鼓勵青少年參與正當休閒活動,也動用大量警力掃蕩易生暴力鬥毆之處所,雖見初效,惟鬥毆歪風卻始終未能有效遏止。

貳、聚眾鬥毆之成因與現行法律規範: 教育部國語辭典對於「鬥毆」一詞之定義相當淺顯易懂,即互相打架。顧名思義,聚眾鬥毆則是指三人以上之不特定人因故互相打架,若從鬥毆種類詳細區分,則主要有廟會聚眾鬥毆、行車糾紛聚眾鬥毆、感情財務糾紛聚眾鬥毆、酒後鬧事聚眾鬥毆等4大類,其中酒後鬧事聚眾鬥毆不外乎是年輕氣盛的消費者所引發的糾紛與衝突、爭風吃醋、互看不順眼及與特種行業店家的消費衝突等臨時起意施暴,最為常見也最難以預防。 對於此類特定場所聚眾鬥毆,現行法令並非置若罔聞,均設有相對應之規範,茲臚列如下: 法律條文 規範內容 刑法第277條 (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283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4條第1款 (妨害安寧秩序)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第1、3款 (妨害安寧秩序)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3條第1款 (妨害安寧秩序)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參、警察機關現行防處作為: 現行警察機關對於特種店家防處聚眾鬥毆不外乎採取加強臨檢、針對易滋事分子予以約制、協請店家配合情資提報等作為,雖可發揮既定防制效果,然而對於酒後鬧事聚眾鬥毆等突發衝突,實在難以預控。本局資訊科自107年6月7日起為防範於未然,即律定由北苗、南苗、文山各所及偵查隊線上組合警力(由巡佐以上幹部帶班),針對苗栗市區易生滋事鬥毆之KTV、夜店等特種店家,於每日22-02時實施守望作為,並於22時45分、0時45分二度入內實施臨檢,對於各類不法予以查緝,此方案明顯提升見警率,並加快警方到場處置之速度,然而對於杜絕是類鬥毆,終未能收治本之效(如下表),其原因究竟為何?以下就以破窗理論加以探討。

肆、破窗理論 「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 Theory)係由哈佛大學教授詹姆斯‧威爾森(James Wilson)和犯罪學家喬治‧凱琳(George Kelling)於1982年所提出,其主張:「如果有人破壞了一幢建築物的窗戶玻璃,而這扇窗戶又得不到及時的維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窗戶。」即輕微的破壞行為,亦可能導致整個社區失去秩序。「破窗效應」告訴我們一個道理:任何一種不良現象的存在,都會向外界傳遞訊息,導致這種現象的惡化與擴展。以社會秩序而言,環境中的不良現象如果被放任存在,就會誘使人們仿效,甚至變本加厲。若想有效遏止破窗效應,下列3項作法不可或缺: (一) 預防第一個打破窗戶玻璃的行為:對於可預知的不良行為,明定規範,預防第一個打碎玻璃的行為。 (二) 及時修好第一扇窗:避免破窗效應持續蔓延,及時矯正和補救正在發生的問題,克服從眾心裡。 (三) 立信於眾,展現堅決的態度:讓群眾認知到國家律法是「講真的」,言出必行。 防破窗效應作法 現行防處鬥毆作為 是否符合 預防第一個打破窗戶玻璃的行為 密集臨檢、約制滋事分子、情報蒐集、向店家宣導等 ◎ 及時修好第一扇窗 發生鬥毆事件,雖能立即偵處,但對於處所顯現之破窗現象未能修復 X 立信於眾,展現堅決的態度 雖有密集臨檢,惟未對幫派群聚、改裝車橫行等破窗現象施予打擊。 小結 經訪談第一線執勤同仁,雖贊同臨檢作為,惟多數表示現行嚴正執法僅限於案發後之偵處,對於上揭破窗現象並未改善,以致臨檢成為例行作為,效益日漸遞減。

伍、有效建立威信-改變破窗情境 現行防處作為雖能針對滋事者快速偵處、依法究辦,然而當前刑法傷害罪、社維法聚眾鬥毆罰責過輕,加上對室內抽菸、交通違規、改裝車橫行等主要影響民眾治安觀感之破窗現象仍採取包容態度,導致市區部分KTV產生排擠效應及標籤現象,一般家庭聚會逐漸遠離,成為幫派或滋事者獨享的「快樂天堂」,『暗示性的縱容』油然而生,員警臨檢效能自然遞減,執勤過程甚至遭受言語調侃,執法威信不足已成為了當前的首要危機。 重建執法威信並非難事,但吾等絕不能再持續端賴事後的被動偵處作為或事前的約制、宣導等理想口號,應化被動為主動,對於臨檢過程中所遇室內抽菸、交通違規、改裝車橫行等破窗現象加以舉發,讓潛在滋事分子明瞭不僅滋事不被允許,就連『暗示性的縱容』亦不容存在,否則將令其等付出慘痛代價。茲臚列數項具體作法如下: 破窗現象 處置作為 少年抽菸室內抽菸 依菸害防制法第28、31條之規定,分別責令接受戒菸教育及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臨停 違規停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之規定,分別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改裝車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18條之規定,分別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且須責令檢驗。 陸、結語 嚴正執法乃穩定社會之重要關鍵,對於重大暴力、聚眾鬥毆等不法行為,即時斷然處置,透過媒體畫面,將警方展現公權力之意志傳達於公眾,定能有效安撫民心,然而吾等在追求社會掌聲與肯定之際,如何同時避免勞師動眾、事倍而功半,惟有對症下藥,避免投鼠忌器,才是治本藥方,而非隨輿論、民粹意向擺動,也惟有徹底清除破窗現象,才是防處聚眾鬥毆戰役中的最終贏家。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26 下午 12: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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