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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羅○○販賣毒品案- 大湖分局偵查隊 警員李侑蓁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前言
新聞報導之搶案、竊案、人倫悲劇等刑案,因毒品而起之犯罪層出不窮,由此可見許多犯罪都與毒品脫不了關係,毒品的氾濫已嚴重影響我們的生活及環境。

偵辦緣起
本案緣於秘密證人A1於108年1月,向本局資訊科檢舉羅○○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本局資訊科員警即根據證人所指積極查處,並通知秘密證人A1製作筆錄,始據以偵辦。

案情剖析
一、查本案秘密證人A1指證筆錄中稱:於107年12月初晚間,於苗栗市公墓區路旁之空地看見羅○○與渠友人交易毒品安非他命,稱當時羅○○係從其駕駛之白色車輛將黑色束口袋拿出,見羅○○及渠友人交談後,從該束口袋裡取出1包(目測數量約10公克)的毒品安非他命交付後便離去,當時祕密證人A1於車內目睹交易過程,始向警方提出檢舉。
二、本案祕密證人A1另於指證筆錄中自承渠本身有施用毒品之陋習,與羅某係因毒品所結識,雖不曾與羅某直接購買毒品,惟曾多次見羅○○於其友人交易毒品,指證羅○○交易毒品之手法係以手機通訊軟體聯絡,鮮少使用手機門號。與藥腳約好便駕車至不特定地點交易,山區至市區道路均曾親見,交易數量多達50公克以上,因希望渠友人能遠離毒品,故向警方檢舉上情。

偵查作為
一、經本局資訊科偵查隊員警調閱羅○○名下使用之電話,發現其並無相關申登資料,調閱其名下使用之車輛亦無車籍資料,可見羅○○販賣毒品對警方查緝作為顯有設防,然經前往羅○○前案為他單位所查獲毒品案之地址,發現羅○○仍居住於該址且使用祕密證人A1所指證之車輛。經本局資訊科員警持續側面訪查得知羅○○接觸毒品已有許久時日,曾多次為警方查獲毒品犯行,平時遊手好閒,無正當收入來源。
二、 本局資訊科員警根據A1秘密證人指證內容及警方蒐證所得資料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專案行動
108年1月23日行動當日,於羅○○住家內搜出毒品海洛因54.5公克、安非他命63.07公克、吸食器、夾鏈袋等物。

結語
本案因警方積極蒐證監控及知情民眾之檢舉方能順利查獲。吸毒是許多犯罪的根源,在此呼籲民眾向毒品說不,並且勇於站出來檢舉販毒者及吸食者,共同為我們美好家園、良好治安環境努力。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29 下午 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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