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隨筆-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 警員張博雅
公布日期: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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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
從事警察工作已經超過一年,對於警察的各項工作已漸漸得心應手。在執行各項警察工作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於執法過程的正當性而言,是極為重要的。其中,警察職權行使法是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身為警職,平日執勤時往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來進行民眾的身分查證、資料蒐集或對緊急情形採取即時強制等管束行為;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也規範了民眾對於警察執法有所異議時,得採取訴願、行政訴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等救濟程序,以下分別介紹執勤時較常使用的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6~8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至8條為警察依法查證民眾身分之要件與依法得採取之措施,擔服巡邏、臨檢等勤務時,往往需要盤查人、車,若於公共場所或合法得進入之場所,看到可能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之可疑人士,可經由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過程中,判斷其是否有犯罪事實或即將實施犯罪行為。再者,若受盤查者神色慌張,形跡可疑,且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也得依法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唯檢查時,請其主動配合將可疑物品交付之,或進行拍搜檢查,不可任意逾越比例原則。至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中規定,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等,亦提供警察取締酒駕時充分的法律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19、20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20條規範有警察得合理管束民眾之情形,有時候民眾可能突然陷入瘋狂、酒醉、意圖自殺、暴行或鬥毆、攻擊警察或他人等行為,由於上述行為極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警方為避免更多危害發生,得依規定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將其管束,待危險或危害結束。
警察職權行使法29、30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31條提供民眾救濟的管道,若對於警方依法行事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等情事有所疑慮,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此外,若警察行使職權時,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若警察已經違法行使職權,且達到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亦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所幸有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制定,使警察執法時有所依據,人民也可以視情況不同,為維護自身權益以請求救濟途徑。而從事警察工作時,務必熟悉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方能依法行政,絕不恣意侵害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