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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即將上路前的準備-竹南分局第三組警務員徐碧蓮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婦幼案件向來深具敏感性,常受眾人矚目,深深影響大家對社會治安觀感,而近年來發生幾起跟蹤騷擾行為導致不幸的案件,引發社會譁然,例如109年10月,有一位就讀長榮大學的馬來西亞女學生遭陌生男子隨機尾隨、強行擄走並殺害,震驚台馬社會,梁嫌被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依強制性交殺人及強盜殺人等罪起訴求處死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11年3月18日10時一審宣判,梁姓犯嫌被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而當時處理的相關員警也因此遭到監察院彈劾;另外在110年4月,一位在屏東縣手機通訊行上班的曾姓女子,遭愛慕她的黃嫌尾隨,並製造假車禍撞傷曾女後,將曾女強擄上車載走,當警察找到曾女時,曾女已遭黃嫌殺害,黃嫌所為造成社會大眾恐慌,這些跟蹤騷擾行為所衍生的不幸結果,讓大眾對於相關法令的制裁及保護作用更加重視,加速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制定及推行。
經聯合國資料顯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項最大的威脅為:家庭暴力、性侵害及跟蹤騷擾,其中在我國,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均早已制定專法,分別為87年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及86年公布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而91年至94年期間亦分別公布性騷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然尚未如同美國、日本等國特別針對「跟蹤騷擾」訂定專法,而是將各種跟蹤騷擾行為的相關規定及罰則,散落在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之中,惟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廣泛,時代及科技變遷快速,要能涵蓋所有態樣,並有效預防、即時遏止,相關法令亦須與時俱進,民間人權團體多年來的訴求,以及相關單位自105年起不斷協商相關法案,如今加上近年發生數起於跟蹤騷擾行為後的重大犯罪或社會矚目案件,催生眾所期待的跟蹤騷擾防制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制定及施行日期前,內政部警政署已在108年6月便制定函頒「警察機關防制跟蹤騷擾案件計畫」,目的即在專法完成立法施行前,特別研訂相關警察防制作為,以遏止與性和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行為,保障人身安全,讓員警在受理調查是類案件時,便能依據該計畫,給予被害人「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安全提醒單」,提升被害人自我保護意識及處置辦法,另針對行為人逕行查訪約制,若經評估有疑似具病因性(精神疾病)個案,便轉介衛政單位提供協助處理,以防杜行為人再犯。而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科以相關刑責,並明定核發書面告誡及得聲請保護令之流程,案件發生後,亦能即時遏止犯罪嫌疑人再犯機率,如同其他刑事犯罪一般,可進行預防性羈押,大大提升保護被害人之效力。
跟蹤騷擾防制法經立法院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10年12月1日簽署公布,將於1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總法條共計23條,在應用任一法令前,必須要深入了解該法令的內容,以確保程序安全。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條為訂定目的、第2條規範相關機關權責內容、第3條解釋跟蹤騷擾8大行為定義、第4條規定書面告誡核發及異議程序、第5條為得聲請保護令、第6條至第17條為聲請保護令程序、第18條跟蹤騷擾行為罰則及第19條為違反保護令罰則、第20條規定法院審理不公開、第21條規定預防性羈押、第23條規定施行日期。
其中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跟蹤騷擾行為要件有4項,為「針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實施8款行為」、「與性和性別有關」、「違反被害人意願且心生畏怖」,需反覆或持續實施,偶然一次發生跟蹤騷擾行為則不適用,惟仍應即考量其他法規之適用,另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8款跟蹤騷擾行為如下:
一、「監視跟蹤」: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盯梢尾隨」: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威脅辱罵」: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通訊干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寄送物品」: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有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以上跟蹤騷擾行為尚須「與性和性別有關」,並「違反被害人意願且心生畏怖」,方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倘若像是與性和性別無關之追債或未違反被害人意願等行為,即非適用之範疇,因此,該4種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及第19條罰責部分,觸犯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行為,須告訴乃論,而觸犯第18條第2項跟蹤騷擾行為及第19條違反保護令行為,則是非告訴乃論。另外尚需注意的是,跟蹤騷擾防制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均有規定聲請保護令的程序,若被害人與行為人彼此身分關係,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即應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聲請流程,一旦發生跟蹤騷擾犯罪行為,即可聲請保護令,毋須視行為人2年內是否違反書面告誡。
因應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施行,內政部警政署縝密規畫全國員警訓練計畫,於110年12月27日辦理全國「跟蹤騷擾防制法整備工作研討會」,又於111年1月11日至111年1月13日,分三梯次,每梯次為期1日之「種子教官教育訓練課程」,召集各警察機關辦理婦幼業務相關人員分梯次參加教育訓練,成為各警察機關之「種子教官」,回到原機關規劃相關訓練課程,而苗栗縣警察局即規劃「專法教育訓練」,編排種子教官於111年3月14至25日,親自至苗栗縣警察局所屬5個分局施教,共計10梯次,每個分局各2梯次,若因故未能參訓人員,另編排補訓日期,期能讓所有員警皆能接受訓練,清楚認知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精神與意旨,強化執法知能,並提升受(處)理案件之敏感度,以落實相關刑案調查與即時保護機制。
竹南警察分局第1場跟蹤騷擾防制法訓練日期為111年3月15日8-12時,該次訓練由副局長詹忠率婦幼警察隊隊長郭守明、副隊長曾意芳、組長鄭朝政、承辦警員劉宜丞蒞臨施教與指導,第2場訓練日期為111年3月25日,由婦幼隊警察隊長郭守明、副隊長曾意芳、組長鄭朝政、承辦警員劉宜丞蒞臨施教,施教內容輔以相關新聞影片、案例教育、與學員互動及測驗等方式,大大提升學習跟蹤騷擾防制法成效,能讓員警熟悉相關法條、構成要件及處理流程等,參訓員警無不聚精會神,專注學習,此外,竹南警察分局多次利用聯合勤教或主官會報時提報相關執行工作重點及內容,強化各單位主管法制觀念,再由各單位主管利用勤前教育時機加以施教,在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前,警政系統極度重視,進行多樣教育訓練與整備,相信施行後,定能提供被害人更周全的保護,讓民眾生活更加安心。
最後異動時間:2022-05-25 下午 02: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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