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與罰之外」的讀書心得--秘書科 股長陳鏡華
公布日期:2018-08-10
發布單位:
資訊科
因緣際會的情況下,讀了這本書-「罪與罰之外」,這對於念法律的我有著不同的思考邏輯,原先並不是很認同這些觀念,但新的思考邏輯有著不同的刺激腦力方式。
這是一本由另一種角度來看社會現象的書籍,由經濟學角度來看法學領域,兩者是截然不同的領域,因其各有不同的論證方式與價值判斷。而在1960年美國芝加哥大學發軔的「法經濟學」,對於法學提出截然不同的解釋,讓法學如同「重新發明輪子」般,有著「周雖舊邦,其命維新」。
本書藉由經濟學家對法學的20個提問讓讀者們由外至內瞭解經濟學在法學領域中所創造的不同思維,20個提問共分為四篇分別介紹如下﹕
第一篇為「一切從個人開始」,內文介紹各種社會現象,都是由人類行為匯集而成;社會科學的功能,就是針對社會現象,嘗試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釋。我們先從構建社會科學的基本架構開始,到實際案例分析,把基本架構和社會現象做一連結。
第二篇為「在了解法律之前」,其內文介紹為法律的形成和變遷,也是社會現象之一。對於法律的基礎,傳統法學多是立基於道德哲學。相形之下,社會科學追本溯源,由初民和原始社會開始,描述法律的出現和性質、以及道德的功能。第二篇的意義,是在第一篇的基礎之上,建構「實證法學」。
第三篇為「那些律法沒說出來的」,其內文介紹為正義的理念,貫穿法學和司法運作。社會科學是由法學之外的視角,對法律進行更全面的檢視。還有其他關鍵性的因素,對法學和司法運作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這一篇裡,將探討一個重要的影響因子:訊息,是隱身於法學內部的主導力量。
第四篇為「悠遊於法學財富中」,其內文介紹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樣的道理,要學好法律,最好先掌握學習的態度、方向和技巧。這一篇就是進一步闡明如何體會法學的智慧結晶,與如何悠遊於法學的智慧資產財富之中。
本文中強調的經濟分析的基本架構,讓一直為法學領域學習的筆者著實有一分新見解與新思維,經濟分析的基本架構為「分析基本單位-行為特質-加總/均衡-變遷」,其中「分析基本單位」則是從個人開始,「行為特質」則強調人的特質,經濟學者歸納出兩點為理性與自利,理性是指人這種生物能思索也會思索,自利不是自私,是指人這種生物,會作對自己有利的事。利益,包括物質與精神,也可能包含別人的利益。「加總/均衡」的概念,其中「加總」則是由「個別」到「總量」,就是一個加總的過程。供應的對應就是需求,例如由一個人的冷飲需求到城市和國家,甚至全球,冷飲也是由個別需求,透過加總而成為市場需求,供給和需求就構成了市場的兩股力量。而「均衡」意味者兩個特性,穩定和重複出現,例如探討社會現象,對於社會現象可以往下去探討,琢磨支撐這個社會現象的主要原因,到底是哪幾個。而且可以進一步追問,如果目前狀況(均衡)不理想,自己手中有沒有足夠的資源,足以改變主要因素中的一個或是兩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表示現況雖然不理想,但改變的條件還不具備,現況還會延續下去。由此可以連結到另一個相關、有啟發的概念,就是低度均衡,例如平民窟、尖峰時期塞車等等,就是不折不扣的低度均衡。再來是「變遷」,如果只有分析基本單位-行為特質-加總/均衡三者分析的話,將是一個不完整的理論,也將會是部分的情節而已,變遷本身隱含時間及過程,其是藉由社會宏觀的層次,已經累積了各種典章制度、風俗習慣、思維觀念等而影響人們的行為(微觀),經過互動及加總匯集,又影響了整個社會的典章制度,所以這個社會蛻變過程是由宏觀到微觀,再由微觀到宏觀,形成了變遷。
經由本書對於經濟學基本架構及相關提問後,對於法律規定及社會現況處理有著新一番的思維及想法。「存在不一定合理,但存在一定有原因」,這句話讓我印象深刻,有些社會現象為什麼會存在,而且與人常想法有所違反,但事件仍不斷發生,對於警察工作更須重新思考此一議題,也是未來「預防犯罪」重要的邏輯思考。另外「先了解社會,再了解法律」更是重要的思考邏輯,法律的形成,就經濟學而言乃溯源至由降低行為成本而規則化,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過程,不是根據上蒼旨意或是聖人教誨,而是完全符合人們理性與自利這兩個特質。另一方面,對群體而言,「規則」的出現,已經隱含了風俗習慣(不成文法)和典章制度、法令規章(成文法)的由來。群體的規則,主要是對這個群體的成員而言,是有利的;對於群體成員外的其他人,卻未必符合一般人、或公眾的利益。也就是說,群體的規則是小範圍、地域性的有益,和大局、社會未必有關。譬如華人社會聚會聚餐時,大聲說話彼此應和,從心所欲稱心快意,然對旁邊的人而言,卻是吵雜喧囂、令人側目。是以,「規則」的出現,無論對個人或群體,都是一種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能性的內涵。背後的驅動力,就是降低行為成本,完完全全呼應人的理性和自利的兩大特質。所以降低成本是行為主要的驅動力,也會明白或隱晦的反應在律法裡,無論是成文法或是不成文法的傳統。
最另筆者感覺與本書經濟學基本架構的思考邏輯為「酒醉駕車」問題,我國的酒醉駕車處罰政策,自民國88年開始已從普通行政罰邁向行政重罰及刑罰化的階段,嚴刑峻罰的結果,也只是消極的降低酒醉駕車死亡率,然而酒醉駕車的行為仍普遍存在。可見重罰政策不彰,並未有效遏阻酒醉駕車的行為;即便政府不斷增加酒醉駕車者的社會成本,而警察機關每年取締酒醉駕車的案件數,並未如預期有明顯的下降趨勢。如此法令、罰責堆砌的刑事政策卻未能積極減少酒後駕車的行為,反而衍生社會許多問題。從實際的社會現實(social reality)來看,刑罰化及重罰政策實施至今,成效未必令人滿意。讀完本書,試著從經濟學的「基本架構」--「分析基本單位-行為特質-加總/均衡-變遷」來看「酒醉駕車」問題,從基本單位(個人)來加以分析其行為特質,其理性與自利,國人飲酒為一個社交中最普遍的方式之一,且在個人理性狀況下著實認為並不會過量,且為求於社群中交際或是個人嗜好的情況下,顯示自利之特質,結果發生酒後駕車之情況足見從個案發生到件數暴增之情形,是以,以行政罰方式訂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壓制發生,一開始壓制下成為一個短暫的均衡,後續因內在與外在的變遷下,破壞了原先的均衡,顯示該方式並非足以預防酒醉駕車情形,是以,再加重行政罰,又回到加總及均衡,反覆的情況,從行政罰進入到刑事罰及加重行政罰,然而目前酒醉駕車之情況仍未明顯下降,由此而知,可從提高酒醉駕車的成本才能有效壓制酒醉駕車的問題,例如如同健康捐一般,提高飲酒成本,減少飲酒者,或是提高店家責任,對於飲酒駕車客人應負代叫計程車或是提供代駕服務,亦或是提高同行者責任,負有勸阻同行喝酒者駕車之義務等等提高成本之機會,藉由少數特定人的成本提高,以降低車禍發生的社會家庭損失之成本損害,因此,對於法律規定並非從嚴就可達到效果,應從社會事件中去了解,了解個人酒駕成因,藉由提高成本來抑制後續成本之損害。
是以,學習一門學科,是一個熟習和消化的過程,本書中加入了刺激思考的提問。與提問相關的敘述是給予參考的解說,不是唯一的正確答案;要琢磨出自己的體會,才是自己的心血。而且,培養分析能力,更是這本書的目標之一。重要的概念和觀點,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多次呈現,值得反覆琢磨。法律學家追求公平與正義。經濟學家強調追求價值與財富,法律經濟學認為公平正義還不夠,還要考慮成本效益。在經濟學中,探討「價格」高低影響「消費者」行為的變化,但「法律」也可以是一種價格,因法律的鬆緊也會影響人的行為。一件事物的意義,是由其他事物襯托而出,在想法律問題時,不妨先試著找一個有意義的參考座標;對照之下,容易彰顯問題較完整的面貌。思考邏輯的參考重要座標,包括:第一,法律條文;第二,立法意旨(初衷);第三,在原始社會,將如何處置?第四,富裕社會,資源充沛,將如何處置?有興趣的同仁可以深入研讀,或許不同於我的感覺與心得。